燃氣事故需要追究主體(ti) 責任

法治,為(wei) 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固根本”的保障作用。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wei) 燃氣安全生產(chan) 、生活,保駕護航。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生產(chan) 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ang) ,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ang) 、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guan) 人員簽字。生產(chan) 經營單位不得關(guan) 閉、破壞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guan) 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八)餐飲等行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wei)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we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接到舉(ju) 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nei) 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wei) :
(一)擅自開啟、關(guan) 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誌;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麵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五十條 管道企業(ye)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複或者更新有關(guan) 管道標誌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製定本企業(ye) 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ye) 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ye) 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wei) 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chan) 、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管道企業(ye) 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wei) 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wei) 的舉(ju) 報後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wei) 的,由其上級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chan) 品、燃氣用具的產(chan) 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chan) 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ang) 、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chan) 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ang) 、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guan) 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有關(guan) 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wei) 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nei) 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chu) 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hui) 同城鄉(xiang) 規劃等有關(guan) 部門按照國家有關(guan) 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hui) 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禁止從(cong) 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e) 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qing) 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有關(guan) 單位從(cong) 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yu) 燃氣經營者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製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製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guan) 消防機構等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ti) 係,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yan) 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消防機構等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guan) 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處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nei) 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hui) 同施工單位與(yu) 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
第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nei) 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yang) 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高層民用建築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安部令第61號)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製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布執行。單位消防安全製度主要包括以下內(nei) 容:……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nei) 容:……(五)有關(guan) 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nei) 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公安部令第120號)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nei) 容:
……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yang) 、檢測。
《公共娛樂(le) 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安部令第39號)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nei) 設置公共娛樂(le) 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五)嚴(yan) 禁使用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