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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氣科普!這些燃氣相關法律法規您了解多少?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5-19  來源:北京燃氣微E平台  瀏覽次數:1109
 燃氣安全關乎千家萬戶,安全正確使用燃氣,不僅是廣大燃氣用戶應該養成的良好習慣,同時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那麽(me) ,與(yu) 燃氣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對如何保障用氣安全、正確使用燃氣都有哪些具體(ti) 規定?今天,我們(men) 就一起來學習(xi) 一下!

 

 

 

NO·01

嚴(yan) 禁破壞燃氣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處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盜用燃氣或者損毀燃氣設施。

第六十八條 盜用燃氣或者損毀燃氣設施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北京燃氣集團將

重拳出擊、常抓不懈

嚴(yan) 厲打擊破壞易燃易爆設備

違法犯罪行為(wei)

切實保障國有資產(chan) 安全

 

 

 

 

NO·02

嚴(yan) 禁危害管道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wei)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we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接到舉(ju) 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nei) 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wei) :

(一)擅自開啟、關(guan) 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誌;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麵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wei) 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北京燃氣集團將全力以赴

保障首都燃氣管道

安全平穩運行

確保供氣穩定、用氣平安

 

 

 

 

NO·03

嚴(yan) 禁燃氣私接私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chan) 、作業(ye) 中違反有關(guan) 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shang) 亡事故或者其他嚴(yan) 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一)關(guan) 閉、破壞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guan) 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guan) 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chan) 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cong) 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chan) 、經營、儲(chu) 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chan) 作業(ye) 活動的。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nei) 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四十九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nei) 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ge) 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改裝、安裝或者移動燃氣設施。

第六十二條 個(ge) 人擅自拆除、改裝、安裝或者移動戶內(nei) 管道燃氣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改裝、安裝或者移動戶外燃氣設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

第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nei) 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yang) 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高層民用建築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燃氣私接私改隱患大

用戶應遵守相關(guan) 法律法規

來開展燃氣報裝

 

 

 

 

NO·04

切實確保施工安全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hui) 同城鄉(xiang) 規劃等有關(guan) 部門按照國家有關(guan) 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hui) 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禁止從(cong) 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e) 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qing) 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有關(guan) 單位從(cong) 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yu) 燃氣經營者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nei) 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hui) 同施工單位與(yu) 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燃氣集團將積極

開展施工配合

在維護燃氣管道安全的同時

積極助力城市建設

 

 

 

 

NO·05

合規使用燃氣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

第三十六條 餐飲等行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餐飲等行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的。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燃氣供應企業(ye) 受理非居民的用氣開戶申請的,應當對其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供應企業(ye) 不得與(yu) 其簽訂供用氣合同,不得供氣:

(三)用氣場所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在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正確使用燃氣和管道燃氣自閉閥、氣瓶調壓器等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標準和規範的燃氣燃燒器具及其連接管、燃氣泄漏報警裝置,並按照使用年限要求進行更換。

第三十條 禁止在燃氣使用中有下列行為(wei) :

(十一)安裝、使用國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氣設備。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及其連接管、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居民用戶處二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用戶應依法安裝並使用
符合國家標準的

包括管道燃氣自閉閥

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等設施產(chan) 品

 

 

 

 

NO·06

配合開展入戶巡檢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燃氣供應企業(ye) 受理非居民的用氣開戶申請的,應當對其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供應企業(ye) 不得與(yu) 其簽訂供用氣合同,不得供氣:

(二)拒絕安全檢查,或者經安全檢查,用氣場所、燃氣設施或者用氣設備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

第三十條 禁止在燃氣使用中有下列行為(wei) :

(十)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氣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供應企業(ye) 應當在書(shu) 麵告知燃氣用戶後對其暫停供氣或者限製購氣,並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定期入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五條 燃氣用戶和物業(ye) 服務人應當配合燃氣供應企業(ye) 對燃氣設施進行的維護、搶修、入戶安全檢查以及查表、收費等工作,不得妨礙、阻撓。

燃氣用戶應當支付燃氣費,不得拖欠和拒絕支付。

 

當前,北京燃氣集團正在開展

“平安燃氣”專(zhuan) 項巡檢

請用戶積極配合入戶工作開展

切實保障家庭用氣安全

 

 

 

 

NO·07

營造安全用氣環境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wei) 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禁止在燃氣使用中有下列行為(wei) :

(六)實施影響燃氣計量表正常使用的行為(wei) ;

(七)在安裝燃氣計量表、閥門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nei)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辦公,在燃氣設施的專(zhuan) 用房間內(nei) 使用明火;

(九)將燃氣管道作為(wei) 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設備的接地導線。

 

營造安全用氣環境

離不開北京燃氣人的有力保障

也同樣離不開

每一名燃氣用戶的努力

企業(ye) 和用戶共同協作

一起維護用氣平安

 

 

 

 

NO·08

提高安全用氣意識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接受燃氣供應企業(ye) 的業(ye) 務指導,並對從(cong) 事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的人員進行專(zhuan) 業(ye) 技術培訓,使其掌握相應的燃氣安全知識。

 

歡迎廣大燃氣用戶積極參與(yu)

北京燃氣集團所屬各單位

開展的各種形式的燃氣安全宣傳(chuan)

牢牢掌握安全用氣的知識

樹立安全用氣理念

 

 

 

 

NO·09

掌握應急處置方法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禁止在燃氣使用中有下列行為(wei) :

(八)發現燃氣設施或者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在現場使用明火、開關(guan) 電器或者撥打電話。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燃氣事故、事故隱患以及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向燃氣供應企業(ye) 或者政府有關(guan) 部門報告。

 

如萬(wan) 一發生燃氣泄漏

應迅速打開門窗

及時關(guan) 閉表前閥門

並迅速離開現場並撥打

北京燃氣服務熱線96777進行報修

不要開關(guan) 任何電器或撥打電話

也不要穿脫衣服產(chan) 生靜電

更不要在室內(nei) 使用明火

不要在室內(nei) 吸煙

 

 

注:受限於(yu) 本科普主題,部分條款引用非完整條款,完整條款詳見相應法律、法規及地方規範性文件。

 

知法懂法,方能守法敬法

讓我們(men) 一起積極履行

安全用氣義(yi) 務

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用氣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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