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氣經營環節
(一)關(guan) 於(yu) “燃氣經營企業(ye) 未取得相關(guan) 許可證書(shu) ”的處置措施。未取得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從(cong) 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5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cong) 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含超範圍經營),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未取得“充裝許可證”或超出許可範圍,擅自從(cong) 事燃氣氣瓶充裝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關(guan) 於(yu) “瓶裝燃氣配送網點掛靠經營”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出租、出借、轉讓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提供用於(yu) 經營的燃氣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guan) 單位或個(ge) 人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掛靠瓶裝燃氣配送網點應一律整改為(wei) 直營網點方可配送燃氣,直營網點要滿足“四個(ge) 統一”,即配送網點產(chan) 權或租賃權統一歸屬燃氣經營企業(ye) 所有,送氣工工資及社保由燃氣經營企業(ye) 統一發放,售氣款項入燃氣經營企業(ye) 統一賬戶,送氣工由燃氣經營企業(ye) 統一培訓教育。
(三)關(guan) 於(yu) “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未經專(zhuan) 業(ye) 培訓並考核合格;特種作業(ye) 人員無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數量達不到要求”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未經培訓並考核合格,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七條,按照“危險物品的生產(chan) 、經營、儲(chu) 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情形,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並處10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數量達不到要求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不予核發或延續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企業(ye) 相關(guan)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ye) 人員無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guan) 特種設備或者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
(四)關(guan) 於(yu) “充裝非自有氣瓶(未在本單位建立電子檔案並附有信息識別碼的氣瓶)和超期未檢、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氣瓶、翻新‘黑氣瓶’,或者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的處置措施。充裝非自有氣瓶(未在本單位建立電子檔案並附有信息識別碼的氣瓶)和超期未檢、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氣瓶、翻新‘黑氣瓶’,或者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責令改正,處2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對充裝單位擅自為(wei) 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進行銷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wan) 元以下罰款。
(五)關(guan) 於(yu) “未按規定加臭;違規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二甲醚;違規向餐飲場所銷售不合格燃氣”的處置措施。未按規定加臭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情形,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二甲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chan) 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責令停止生產(chan) 、銷售,沒收違法生產(chan) 、銷售的產(chan) 品,並處違法生產(chan) 、銷售產(chan) 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營業(ye) 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關(guan) 於(yu) “燃氣經營企業(ye) 未按要求開展入戶安檢,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ye) 未做到‘送氣上門一次、入戶安檢一次、宣傳(chuan) 教育一次’”的處置措施。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情形,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燃氣輸送配送環節
(七)關(guan) 於(yu) “城鎮燃氣工程未依法依規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法定建設手續,不按規定對燃氣管道巡線和實施定期檢驗”的處置措施。規模以上城鎮燃氣工程未依法依規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築法》第六十四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jia) 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規模以上城鎮燃氣工程未依法依規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責令改正,處2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燃氣經營企業(ye) 不按規定對燃氣管道巡線,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情形,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氣壓力管道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shu) 麵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燃氣經營企業(ye) 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處3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罰款。
(八)關(guan) 於(yu) “未製定和落實燃氣管道第三方施工保護製度”的處置措施。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nei) 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hui) 同施工單位與(yu) 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事故的,按程序上報認定不良行為(wei) 記錄。
(九)關(guan) 於(yu) “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燃氣”的處置措施。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wan) 元的,處3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報請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燃氣使用環節
(十)關(guan) 於(yu) “餐飲場所‘三員’管理製度未建立,未明確燃氣安全員,用氣人員未培訓到位,未在醒目位置張貼燃氣安全明白卡,接受公眾(zhong) 監督,燃氣安全明白卡現場不一致”的處置措施。由鄉(xiang) 鎮(街道)社區督促餐飲場所立即明確燃氣安全員,會(hui) 同燃氣經營企業(ye) 在醒目位置張貼燃氣安全明白卡,對用氣人員組織培訓。
燃氣安全明白卡與(yu) 現場不一致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情形,責令燃氣經營企業(ye) 限期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關(guan) 於(yu) “使用不合格氣瓶;在同一房間混合使用多種燃料,特別是燒烤店炭火與(yu) 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混用情況”的處置措施。由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ye) 將安全隱患書(shu) 麵告知燃氣用戶,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並跟蹤整改,拒不整改,在無法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燃氣經營企業(ye) 停止供氣,並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按照“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chu) 存燃氣的”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十二)關(guan) 於(yu) “餐飲等場所未安裝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質量不達標、適用氣型不符、安裝位置不正確或不在工作狀態”的處置措施。由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ye) 將安全隱患書(shu) 麵告知燃氣用戶,將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並跟蹤整改,拒不整改,在無法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燃氣經營企業(ye) 停止供氣,並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餐飲等行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ti) 報警器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wan) 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關(guan) 於(yu) “在公共用餐區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築內(nei) 的廚房設置液化石油氣氣瓶,或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但未設置專(zhuan) 用氣瓶間;氣瓶間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要求,違規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企業(ye) 立即停止供氣,將安全隱患書(shu) 麵告知燃氣用戶,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未整改到位不得恢複供氣,並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按照“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chu) 存燃氣的”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關(guan) 於(yu) “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可調節壓力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無CCC認證的燃氣具”的處置措施。由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ye) 將安全隱患書(shu) 麵告知燃氣用戶,將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並跟蹤整改,拒不整改,在無法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燃氣經營企業(ye) 停止供氣,並報告燃氣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零二條,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生產(chan) 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關(guan) 於(yu) “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屬連接軟管;軟管長度超過2米或私接三通;軟管老化鬆動;軟管穿越牆體(ti) 、門窗、頂棚和地麵”的處置措施。由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ye) 將安全隱患書(shu) 麵告知燃氣用戶,將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並跟蹤整改,拒不整改,在無法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燃氣經營企業(ye) 停止供氣,並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按照“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chu) 存燃氣的”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關(guan) 於(yu) “未建立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清單,未對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實行差別化管理”的處置措施。由燃氣經營企業(ye) 排查建立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清單,街道社區和燃氣經營企業(ye) 集中幫扶,統一加裝可燃氣體(ti) 報警器,更換金屬波紋軟管、符合國家標準的調壓閥、帶熄火保護灶具。
未建立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清單,未對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實行差別化管理定期開展入戶安檢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情形,責令燃氣經營企業(ye) 限期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燃氣具生產(chan) 銷售環節
(十七)關(guan) 於(yu) “生產(chan) 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或不符合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要求的燃氣具、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調壓器及其連接軟管”的處置措施。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chan) 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chan) 、銷售,沒收違法生產(chan) 、銷售的產(chan) 品,並處違法生產(chan) 、銷售產(chan) 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chan) 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營業(ye) 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相關(guan) 產(chan) 品監督抽查發現存在嚴(yan) 重質量問題的,依據《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3萬(wan) 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移送公安機關(guan) 。家用燃氣灶具未經CCC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責令改正,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八)關(guan) 於(yu) “居民燃氣工程安裝不按照市(州)、縣(市)發改部門製定的價(jia) 格標準收取費用”的處置措施。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價(jia) 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改正違法行為(wei) ,沒收限期未退還的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
(十九)關(guan) 於(yu) “非居民燃氣工程安裝,存在已取消項目繼續收費、轉嫁紅線外收費、高套工程安裝定額收費以及價(jia) 格欺詐、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jia) 格行為(wei) ,燃氣經營企業(ye) 為(wei) 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違規收取費用”的處置措施。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價(jia) 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七十條,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改正違法行為(wei) ,沒收限期未退還的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