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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城鎮燃氣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管理辦法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7-22  來源:中國城市燃氣協會  瀏覽次數:116
 第一章  

  

第一條 為(wei) 建立完善城鎮燃氣企業(ye)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以下簡稱雙重預防機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nei)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建立雙重預防機製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雙重預防機製是指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建立燃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堅持風險預控、關(guan) 口前移,從(cong) 風險辨識入手,以風險管控為(wei) 手段,全麵推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並通過隱患排查,及時找出風險控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缺失、漏洞,及時抓好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遵照“全員參與(yu) 、分級管控、全員參與(yu) 、持續改進”的原則建立雙重預防機製,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雙重預機製的管控層級。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並逐級落實具體(ti) 措施。實現“科學高效、符合實際、運行穩定、不斷提升”的目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負責統籌指導管理全區燃氣經營企業(ye) 雙重預防機製工作。

  

  各地(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市)燃氣經營企業(ye) 雙重預防機製建設以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燃氣經營企業(ye) 實施雙重預防機製建設,開展燃氣經營企業(ye) 雙重預防機製工作報告備案。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負責建立雙重預防機製,分崗位、分專(zhuan) 業(ye) 、分工種全麵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明確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及從(cong) 業(ye) 人員的責任。

  

建立健全機製建設、考核、評估工作和培訓製度,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風險管理技能培訓,確保從(cong) 業(ye) 人員知悉工作崗位和作業(ye) 環境的風險因素、風險等級、防範措施、應急方法以及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guan) 知識和技能。

  

第三章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參照《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等有關(guan) 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安全風險分級從(cong) 高到低劃分為(wei) 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ge) 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識。分級判定、分級管控可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重大風險(紅色):指作業(ye) 過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風險,不加控製可能發生群死群傷(shang) 事故的作業(ye) 活動;

  

(二)較大風險(橙色):指作業(ye) 過程存在較高的安全風險,不加控製可能發生人身重傷(shang) 或人身死亡事故的作業(ye) 活動

  

(三)一般風險(黃色):指作業(ye) 過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不加控製可能發生人身輕傷(shang) 事故的作業(ye) 活動;

  

(四)低風險(藍色):指作業(ye) 過程存在較低安全風險,不加控製可能發生輕傷(shang) 及以下事件的作業(ye) 。

  

 風險單元、風險點劃分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常規和非常規作業(ye) 活動;

  

(二)所有進入燃氣場站的人員(包括本單位人員、來訪人員等)的活動;

  

(三)從(cong) 業(ye) 人員的行為(wei) 、能力和其他人的因素(包括工序交接前後產(chan) 生的危險源);

  

(四)在現場附近,由工作活動所產(chan) 生的危險源(包括周邊配送電線路、周邊構築物、市政工程等);

  

(五)工作進度計劃、工作作業(ye) 時間、施工工藝、施工作業(ye) 工序的變更及氣象作業(ye) 條件的變化等產(chan) 生的危險源;

  

(六)對作業(ye) 區域、設備、操作程序、工作方案,包括作業(ye) 人員的操作能力。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製建設目標:建立安全風險管控製度,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台賬,製定重大風險管控方案,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風險告知卡,製作企業(ye) 安全風險四色分布圖。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直接判定為(wei) 重大風險: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中的強製性條款;

  

(二)連續發生死亡、重傷(shang) 、重大財產(chan) 損失事故,且現在發生事故的誘因依然存在的;

  

(三)《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中列出的重大隱患。

  

第十 下列情形需對風險實行提級管控,風險等級在初判的基礎上提高一級,直至提至重大風險:

  

(一)近一年內(nei) 發生過生產(chan) 安全事故,導致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

  

(二)近一年內(nei) 因生產(chan) 安全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或因現場安全管理問題被行業(ye) 管理部門記入不良行為(wei) 記錄的;

  

(三)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治理措施或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四)隨著燃氣設施運行以及施工工序、工藝的變化,風險等級急劇增加的;

  

(五)受天氣、環境等自然條件影響,需要提級管理的;

  

(六)其他需要實行提級管理情形的。

  

第十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經風險辨識和評估後,依據風險類別和等級建立企業(ye) 安全風險數據庫,建立管控信息台賬,經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審批後發布實施,並按規定及時更新。

  

(一)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建立安全風險公示欄,將作業(ye) 場所、設備設施等區域存在的不同等級風險在總平麵布置圖或地理坐標圖中標識,並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台賬、隱患排查治理台賬等信息進行公示。

  

(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建立安全風險告知製度,采取作業(ye) 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崗前簽訂安全風險告知書(shu) 、製作崗位風險告知卡、建立風險公告欄、繪製風險分布圖等形式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風險告知,包括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後果、管控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報告方式、應急電話等內(nei) 容。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要設置明顯警示標誌,並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要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確保管理層和每名員工都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防範、應急措施。

  

(三)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要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從(cong) 組織、製度、技術、應急等方麵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要通過隔離危險源、采取技術手段、實施個(ge) 體(ti) 防護、設置監控設施等措施,達到降低和監測風險的目的。

  

(四)對重大風險應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製定專(zhuan) 項動態監測計劃,每月更新1次監測數據或狀態,並單獨建立檔案;2.製定專(zhuan) 項管控方案和應急措施,每年針對不同隱患至少開展四次應急演練;3.將重大風險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範圍、可能發生的事故及後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範與(yu) 應急措施告知直接影響範圍內(nei) 的相關(guan) 人員;4.在重大風險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標明危險特性、可能發生的事件後果、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5.重大風險應按規定報縣(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當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進入預警狀態或發生事故時,應迅速將相關(guan) 信息報送地(市)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第四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隱患排查治理機製建設目標:建立安全生產(chan) 和消防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製度,建立隱患排查清單,建立各層級隱患排查表,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台賬。隱患排查治理環節分為(wei) 計劃、排查、備案、治理、評估和驗收,以達到閉環管理目的。

  

十四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當製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和崗位員工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範圍和工作任務。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激勵約束機製,鼓勵從(cong) 業(ye) 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強化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評估、核銷全過程的信息檔案管理。

  

十五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當對下列因素開展隱患排查:

  

(一)從(cong) 業(ye) 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guan) 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

  

(二)作業(ye) 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chan) 和消防安全相關(guan) 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強製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

  

(四) 風險分級管控中確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效運行;

  

(五)其他可能造成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因素。

  

十六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製定全年《隱患排查計劃》,明確隱患排查組織級別、排查時間、排查要求、排查範圍、排查人員等,隱患排查計劃應做到定期排查與(yu) 日常排查相結合、綜合排查與(yu) 專(zhuan) 項排查相結合、一般排查與(yu) 重點排查相結合。對存在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及其管控措施應重點排查。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當開展專(zhuan) 項隱患排查:

  

(一)與(yu) 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製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按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開展專(zhuan) 項隱患排查;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chan) 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特殊情況下需要停工停產(chan) 或停工停產(chan) 後需要複工複產(chan) 的;

  

(四)發生生產(chan) 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chan) 構成威脅的。

  

十八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結果,及時將隱患名稱、位置、不符合狀況、隱患等級、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等信息向從(cong) 業(ye) 人員通報。

  

十九 城鎮燃氣隱患的排查分為(wei) 燃氣經營企業(ye) 自查和行政機關(guan) 抽查。對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按照嚴(yan) 重程度確定為(wei) 一般隱患或重大隱患。列入《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和《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以及其他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shang) 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均應確定為(wei) 重大隱患。對於(yu) 初步排查發現重大隱患的,要立即向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和屬地縣(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一)對於(yu) 一般隱患,應立即整改。對於(yu) 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隱患排查部門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shu) 》。

  

(二)重大隱患需編製治理方案包括隱患詳情、整改的目標、整改技術方案、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經費和物資保障、責任部門和人員、整改時限及節點要求、應急處置措施、跟蹤督辦及驗收部門和人員等內(nei) 容,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治理方案需由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guan) 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ti) 負責治理人員進行論證通過後實施,必要時可聘請專(zhuan) 家參加。

  

(三)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cong) 危險區域內(nei) 撤出作業(ye) 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chan) 停業(ye) 或者停止使用相關(guan) 設施、設備;對暫時難以停產(chan) 或者停止使用後極易引發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相關(guan) 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保養(yang) 和監測監控,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配合疏散可能危及的周邊人員。

  

第二十條 隱患治理完成後,應根據隱患級別組織相關(guan) 人員對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後,應成立隱患整改驗收組進行專(zhuan) 項驗收,驗收組成員應包括企業(ye) 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guan) 業(ye) 務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領域具有一定從(cong) 業(ye) 經曆 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重大隱患整改驗收通過的,應將驗收結論向縣(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報備,並申請銷號。

  

第二十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安全生產(chan)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 企業(ye) 應至少每月進行統計分析,在安全會(hui) 議上通報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結果, 並將其作為(wei) 安全生產(chan) 決(jue) 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雙重預防機製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依據“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納入安全生產(chan)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作業(ye) 現場隨機抽查,督促企業(ye) 落實主體(ti) 責任。對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依法給予嚴(yan) 厲查處。

  

第二十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雙重預防機製工作報告、應急預案、驗收評估等備案工作。並結合企業(ye) 報告情況和日常監管情況,匯總建立區域燃氣安全風險數據庫。

  

二十四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責令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立即進行治理,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作出停業(ye) 整頓、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guan) 設施或者設備的決(jue) 定。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城鎮燃氣經營企業(ye) 立即從(cong) 危險區域內(nei) 撤出作業(ye) 人員,對燃氣用戶造成潛在重大風險的應及時報告屬地人民政府,申請疏散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人員。

  

二十五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購買(mai) 服務、邀請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和專(zhuan) 家等方式進行管理,確保雙重預防機製持續、有效、穩定、健康運行。

  

第六章  

  

二十六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建廳負責解釋。

  

二十七 本辦法自20241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製建設流程圖;

  

2.隱患排查治理機製建設流程圖。

 

附件: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製建設流程圖;

  


2.隱患排查治理機製建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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