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yun) 南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關(guan) 於(yu) 印發雲(yun) 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雲(yun) 建規[2024]5號
各州(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
為(wei)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zhuan) 項整治工作方案》和《雲(yun) 南省城鎮燃氣安全專(zhuan) 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加快推進城鎮燃氣安全專(zhuan) 項治理長效機製建設,進一步規範我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省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廳製定了《雲(yun) 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雲(yun) 南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
2024年11月25日
雲(yun) 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規範燃氣經營許可行為(wei) ,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樹立嚴(yan) 進、嚴(yan) 管、重罰的行業(ye) 秩序,促進我省燃氣行業(ye) 高水平安全、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雲(yun) 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證件核發及相關(guan) 監督管理等行為(wei)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廳負責全省燃氣經營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州(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轄區內(nei) 燃氣經營許可申請並依法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ye) 監督管理。
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nei) 燃氣經營企業(ye) 、加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日常安全管理及瓶裝燃氣供應站現場核查。
第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州(市)燃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部門”)核發,並自核發許可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許可情況信息報送省燃氣主管部門。
發證部門應當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並按要求嚴(yan) 格實行網上業(ye) 務辦理。
第五條 從(cong) 事燃氣經營的企業(ye) 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並在許可事項規定的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經營活動。
州(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應明確經營區域,管道燃氣企業(ye) 經營區域應與(yu) 特許經營區域一致;加氣站經營區域應與(yu) 加氣設施所在區域一致,可同時有多個(ge) 行政區域;瓶裝燃氣企業(ye) 經營區域應與(yu) 其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所在區域一致,可同時有多個(ge) 行政區域。
僅(jin) 從(cong) 事投資和貿易,不直接參與(yu) 燃氣經營供應的,無需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ye)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氣源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yu) 氣源生產(chan) 供應企業(ye) 簽訂供用氣合同。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guan) 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chan) 、儲(chu) 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nei) ,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符合相關(guan) 標準的固定辦公場所、經營服務或供應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製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燃氣經營企業(ye) 應當建立經營服務全過程信息管理係統。管道燃氣應當實現儲(chu) 存、輸配、供氣、服務等全環節的數據采集與(yu) 監控預警;瓶裝燃氣應當實現充裝、儲(chu) 存、配送服務、安全檢查等全過程跟蹤管理。
安全管理製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製度,燃氣質量檢測製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chuan) 製度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ye) 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ye) 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質量保障和安全用氣服務製度等。
(六)企業(ye) 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zhuan) 業(ye) 培訓並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經專(zhuan) 業(ye) 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yu) 企業(ye) 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ye) 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以上人員均應經專(zhuan) 業(ye) 培訓並考核合格。
2.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是指企業(ye) 分管安全生產(chan) 的負責人,企業(ye) 生產(chan)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ye) 生產(chan) 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ye) 專(zhuan) 職安全員等相關(guan) 管理人員,每個(ge) 崗位不少於(yu) 1人。以上人員均應經專(zhuan) 業(ye) 培訓並考核合格。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jin) 限於(yu) 燃氣輸配場站運行工、液化石油氣庫站運行工、壓縮天然氣場站運行工、液化天然氣儲(chu) 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運行工、燃氣用戶安裝檢修工、管道燃氣客服員、瓶裝燃氣客服員。最低人數應滿足: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燃氣用戶10萬(wan) 戶以下的,每2500戶不少於(yu) 1人;10萬(wan) 戶及以上的,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ye) ,燃氣用戶1000戶及以下的不少於(yu) 3人;1000戶以上不到1萬(wan) 戶的,每800戶1人;1-5萬(wan) 戶,每增加1萬(wan) 戶增加10人;5-10萬(wan) 戶,每增加1萬(wan) 戶增加8人;10萬(wan) 戶以上每增加1萬(wan) 戶增加5人;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經營企業(ye) 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應當滿足前款要求,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還應滿足:燃氣汽車加氣子站、常規加氣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不少於(yu) 5人/座,其他經營類不少於(yu) 10人,並隨經營規模適當增加人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ye)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shu) ;
(二)燃氣氣質檢測合格報告;與(yu) 氣源供應企業(ye) 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shu) ;
(三)申請企業(ye) 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專(zhuan) 業(ye) 培訓考核合格情況,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服務和供應站點等)的產(chan) 權或租賃情況,企業(ye) 工商登記和資本結構情況的說明;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製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e) 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供由州(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授權有關(guan) 部門與(yu) 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
第八條 瓶裝燃氣供應站應當由取得本區域內(nei) 經營許可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ye) 設立,不單獨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符合條件的,在瓶裝燃氣企業(ye) 經營許可證附加頁列出其設立的所有供應站。
申請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應符合《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範》(GB51142)、《雲(yun) 南省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安全運行技術規程》(DBJ53/T-28-2010)等標準要求及州(市)、縣(市、區)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第九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前應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企業(ye) 的經營許可條件進行審查。
發證部門負責燃氣企業(ye) 的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瓶裝燃氣供應站所在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負責供應站現場核查,將核查情況報送州(市)發證部門並出具意見書(shu) 。
第十條 發證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jue) 定。12個(ge) 工作日內(nei) 不能作出許可決(jue) 定的,經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ge) 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理由書(shu) 麵告知申請企業(ye) 。
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jue) 定的,應向申請企業(ye) 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shu) 》,告知申請企業(ye) 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jue) 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jue) 定書(shu) 》,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企業(ye) 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發證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決(jue) 定的,應當予以公開,公眾(zhong) 有權查詢。
公開的內(nei) 容包括:準予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ye) 名稱、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ye) 注冊(ce) 登記地址、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經營類別、經營區域、地址、發證部門名稱、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瓶裝燃氣企業(ye) 還應公開瓶裝燃氣企業(ye) 所設立的供應站名稱、地址和供應站負責人等,且統一納入“雲(yun) 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台—燃氣管理平台”管理,定期對外公告。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格式、內(nei) 容、編號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關(guan) 於(yu) 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執行。燃氣經營許可證分為(wei) 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多個(ge) 燃氣汽車加氣站點和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企業(ye) ,在經營許可證的正本附加頁載明加氣站和供應站的名稱,下屬加氣站和瓶裝燃氣供應站持帶有本站名稱及地址的經營許可證附加頁。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wei) 3年。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仍需從(cong) 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燃氣經營企業(ye) 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guan) 資料,經審查合格後換發新許可證正、副本。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換發新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到期延續申請表;企業(ye) 申請報告;安全生產(chan) 承諾書(shu) 。
(二)企業(ye)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委托辦理的,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書(shu) 和經辦人身份證件。
(三)企業(ye) 有效期內(nei) 合格的安全評價(jia) 報告(安全評價(jia) 報告有效期3年);每年報送企業(ye) 年度報告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行政區域內(nei) 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的燃氣設施清單和燃氣供應(服務)站點清單;燃氣氣源供應合同。
(五)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專(zhuan) 業(ye) 考核合格證書(shu) 。
(六)企業(ye)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ye) 需要變更企業(ye) 名稱、登記注冊(ce) 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cong) 業(ye) 人員專(zhuan) 業(ye) 培訓考核合格證書(shu)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燃氣經營企業(ye) 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項變化結束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發證部門報告並提供相關(guan) 材料,由發證部門記載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中。
第十五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ye)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一)燃氣經營企業(ye) 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ye) 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guan) ,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一)發證部門機關(guan) 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ye) 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證部門機關(guan) 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發證部門機關(guan) 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ye) 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shu) 》;
(五)依法可以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燃氣經營企業(ye)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yu) 直接關(guan) 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an) 安全事項的,燃氣經營企業(ye) 在三年內(nei) 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ye) 未申請延續的,或者申請延續,但不具備辦理條件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ye) 主體(ti) 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ye) 申請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shu) ;
(二)燃氣經營企業(ye) 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等相關(guan) 方案;
(三)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與(yu) 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guan) 的材料。
發證部門受理注銷申請後,經審核依法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ye) 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由發證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免費發布遺失公告,並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麵發生髒汙、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氣經營許可證內(nei) 容無法辨識的,燃氣經營企業(ye) 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並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ye) ,應當於(yu)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燃氣經營許可發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ye) 年度報告,並抄報所在地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ye) ,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ye) 年度報告。企業(ye) 年度報告內(nei) 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ye) 章程和企業(ye) 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二)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等變更和培訓情況;
(三)企業(ye) 建設改造燃氣設施具體(ti) 情況;
(四)企業(ye) 運行情況,包括供應規模、用戶發展、製度建立、巡檢巡護、入戶安檢、搶險搶修、應急演練等;
(五)每三年一次報送城鎮燃氣設施運行安全評價(jia) 報告和燃氣經營企業(ye) 服務質量評價(jia) 情況;
(六)企業(ye) 服務情況,包括服務窗口設立、問題投訴、報修處置、用氣報裝服務等情況;
(七)燃氣企業(ye) 信息化建設和安全生產(chan) 標準化建設情況,包括用戶安全管理信息、管網安全運行、瓶裝液化氣全流程管理等內(nei) 容;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內(nei) 容。
第二十一條 發證部門要協同有關(guan) 部門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製,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對燃氣經營的事中監管。針對違法違規燃氣經營行為(wei) 強化事後監管,依法及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wei) 種類和性質並依法予以處置。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製,對於(yu) 違法燃氣經營企業(ye) 和有關(guan) 人員依法實施吊銷、注銷、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
對違法經營的燃氣企業(ye) 依法實施吊銷、注銷、撤銷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應當於(yu) 5個(ge) 工作日內(nei) 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發證部門應當使用“雲(yun) 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台—燃氣管理平台”係統,加強燃氣經營許可信息管理,內(nei) 容包括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等,以及燃氣經營企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信息、燃氣經營出資比例和股權結構、燃氣事故統計、處罰情況、誠信記錄、年度報告等事項。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應用,按照要求將形成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有關(guan) 文件交由城建檔案部門統一保管。
第二十三條 負責燃氣經營許可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guan) 或監察機關(guan) 責令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雲(yun) 南省燃氣管理條例》和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燃氣經營企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專(zhuan) 業(ye) 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日雲(yun) 南省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統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雲(yun) 建城〔2013〕332號)、《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城鎮燃氣工程建設和調整細化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雲(yun) 建城〔2013〕333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企業(ye)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nei) 繼續有效,到期後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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