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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全球能源法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1-08  來源:中國石化報  瀏覽次數:5350

圖為儲氫罐群。 本報記者 蔡廷永 攝

 

編者按

能源管理多年來一直是各國政府管理的重中之重。管理的目的是實現共贏,各國根據社會(hui) 、經濟、政治條件,尋求不同的能源管理路徑,而立法是能源管理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多數西方國家的能源管理都經曆了從(cong) 鬆到緊、從(cong) 緊到鬆、複又收緊的重複過程,最終目的是實現物盡其用、社會(hui) 和諧,並保障國家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wei) 我國首部能源法,對於(yu) 進一步夯實能源領域法治基礎、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yi) 。2024年12月25日,國家能源局召開《能源法》貫徹實施工作會(hui) 指出,《能源法》的頒布施行是我國能源法治體(ti) 係建設的重要裏程碑,要以《能源法》出台為(wei) 契機,在新的起點上加快能源法律法規製修訂,將《能源法》學習(xi) 宣傳(chuan) 貫徹作為(wei)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的重要任務。

近年來,氣候變化的加劇迫使各國先後啟動能源轉型,在司法上的體(ti) 現就是不時推出的能源法案。從(cong) 多數國家的立法經曆來看,從(cong) 化石能源向清潔能源轉型的立法過程既不約而同又各具特色。本期專(zhuan) 題在回顧部分國家能源立法曆史的同時,也對我國《能源法》進行重點分析解讀,敬請關(guan) 注。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由 盧雪梅 提供

(作者單位:中國石化石油勘探開發研究院)

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精神 加快推進高質量勘探開發

郭旭升 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石化總地質師、石油勘探開發研究院院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指明了我國能源高質量發展的路線和方針政策,明確了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新型能源體(ti) 係的發展目標,填補了我國能源領域綱領性法律的空白,為(wei) 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hui) 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加快構建新型能源體(ti) 係方麵,《能源法》明確規定,要製定全國及分領域、分區域、分層次的能源規劃,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chu) 備體(ti) 係,加快綠色低碳轉型,推動能源市場體(ti) 係建設。通過研究製定並實施全國能源中長期戰略規劃,充分發揮我國的製度優(you) 勢、資源優(you) 勢和市場優(you) 勢,做好頂層設計與(yu) 科學布局,積極打造以大型富油氣盆地為(wei) 依托,輻射帶動大區域石油、天然氣與(yu) 新能源多元供給,協同配套戰略資源國家能源儲(chu) 備設施建設、能源交易市場建設的新型綜合能源戰略保障基地,加強國內(nei) 統籌協調和全球油氣合作,能快速提升我國能源領域上下遊全鏈條服務支撐能力與(yu) 風險應對能力。

在加大勘探開發力度、提高油氣保供能力方麵,《能源法》明確規定,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鼓勵規模化開發致密油氣、頁岩油、頁岩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七年行動計劃”實施以來,我國油氣儲(chu) 產(chan) 量進入新的增長高峰期,“深地工程”引領全球陸上6000米以深的勘探開發,海域和深水區成為(wei) 增儲(chu) 上產(chan) 主力,頁岩油氣產(chan) 量加速增長,深層煤層氣成為(wei) 天然氣產(chan) 量的重要補充,東(dong) 部老油田持續穩產(chan) ,為(wei) 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作出了積極貢獻。以《能源法》為(wei) 指導,研究製定並實施全國油氣勘探開發中長期戰略規劃,石油行業(ye) 應與(yu) 各級政府充分結合,預留油氣勘探開發建設用地、用海,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確保油氣勘探開發的礦權底線和發展空間。此外,堅持油氣並重、常規非常規並舉(ju) 、海陸並進的原則,按照穩定石油、加快天然氣,穩定常規、加快非常規,穩定陸上、加快海域,穩定中淺層、加快深層—超深層的戰略部署,並根據資源稟賦和發展需要,分類製定油氣開發利用政策,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積極打造規模化高效油氣生產(chan) 基地,將能實現全國原油年產(chan) 量持續穩定在兩(liang) 億(yi) 噸水平、天然氣產(chan) 量快速增長的目標。

在加快企業(ye) 升級轉型、持續推動高質量發展方麵,《能源法》明確規定,要加強能源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動建立能源科技創新體(ti) 係,優(you) 化能源結構、促進能源轉型。當前,中國石化上遊板塊正處於(yu) 資源結構加速轉型的關(guan) 鍵期,老區持續穩步增儲(chu) 上產(chan) ,新區新領域加快拓展,頁岩油逐步實現規模效益高速發展,頁岩氣開啟新一輪大發現,深層煤層氣、地熱、油氣伴生礦產(chan) 即將成為(wei) 新能源的增長極。麵對勘探領域越來越複雜、剩餘(yu) 資源劣質化趨勢明顯、優(you) 質資源接替不足、非常規資源探明率不高、理論技術引領支撐作用不強等難題,中國石化應加快以科技創新推動企業(ye) 加速開啟增長“第二曲線”,充分發揮企業(ye) 作為(wei) 科技創新主體(ti) 的關(guan) 鍵作用,堅持以國家重大項目研究平台為(wei) 依托,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基礎性、關(guan) 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及相關(guan) 新材料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應用和產(chan) 業(ye) 化發展力度,加快拓展多類型資源,積極走綠色低碳、數智化、高質量發展之路,加快打造油氣勘探開發新質生產(chan) 力,加快推進上遊板塊的升級轉型與(yu) 高質量發展,全力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為(wei) 建設科技強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更大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我國能源領域的“憲法”

景春梅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能源與綠色低碳發展研究部部長

 

圖為龍口LNG項目溫排水工程建設現場。 王柔力 攝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是一部基礎性、綜合性和統領性的法律,相當於(yu) 我國能源領域的“憲法”,填補了該領域法律法規的頂層設計空白。2005年,國務院批複了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法製辦關(guan) 於(yu) 《能源法》起草工作的請示。從(cong) 這個(ge) 時間點算起,直至2025年正式實施,可謂是“二十年磨一劍”。

《能源法》剛起草時,我國正處於(yu) 能源消耗和經濟增長的“雙高”年代。而2014年,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創造性地提出“四個(ge) 革命、一個(ge) 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我國能源發展開始實現一係列曆史性、轉折性、全局性的變化。近20年,新的能源品種不斷湧現,且發展迅猛,能源行業(ye) 對於(yu) 化石、非化石能源的發展定位和優(you) 先序一直存在爭(zheng) 議。

“雙碳”目標的提出不僅(jin) 在觀念層麵統一了我國能源發展的看法,而且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的優(you) 先序。《能源法》現在出台,可以說恰逢其時。首先,經過多年磨合,在國際形勢、國內(nei) 各種能源的戰略定位,以及對能源安全和轉型的認識等問題上,國內(nei) 已取得共識。其次,能源領域的發展訴求也體(ti) 現在其中。所以,這是一部承前啟後的法律,有包容性和前瞻性,其中確立的政策取向,一定時間內(nei) 不會(hui) 有大起伏。

對可再生能源,《能源法》既從(cong) 開發利用層麵作出明確規定,保障綠色能源供給;又推動消費端革命、擴大綠色能源消費。而對傳(chuan) 統化石能源,《能源法》則明確,將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ti) 係中的基礎保障和係統調節作用”,同時“采取多種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增強石油、天然氣國內(nei) 供應保障能力”,“支持合理開發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ye) 原料”。

《能源法》還吸收了近年來能源領域湧現的新內(nei) 容,如氫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並從(cong) 頂層設計上進行規範引導,體(ti) 現了與(yu) 時俱進的特點。我國能源法律法規已形成以《能源法》為(wei) 統領,以若幹單行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為(wei) 主幹,以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度為(wei) 重要組成部分的比較完整、係統的能源法律製度體(ti) 係,這也是我國加強能源法治體(ti) 係建設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裏程碑。

但目前已有的許多單行法已不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應以《能源法》為(wei) 統領,根據其基本方向和政策取向對內(nei) 容進行適時修訂。這將帶動各行業(ye) 的規範化發展和標準化建設,推動行業(ye) 進一步發展。

我國《能源法》有3個(ge) 亮點:一是強調了能源安全,這是底線;二是明確了能源轉型,這是方向;三是突出了“新能源、新業(ye) 態、新模式”,這是趨勢。

作為(wei) 世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推動者,我國走出了一條符合國情、順應全球發展大勢、適應時代要求的能源轉型之路。《能源法》的出台,宣示了我國的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進一步指明能源領域的轉型發展方向與(yu) 路徑,明確了各類主體(ti) 權利、義(yi) 務。

相信隨著政策進一步出台和落實,將對我國更好統籌能源發展和安全,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和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進“雙碳”目標實現和能源國際合作產(chan) 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孫薇薇 整理)

英國能源法: 與(yu) 時俱進,年年更新

英國能源法是一套非常複雜的體(ti) 係,從(cong) 英國政府網站公布的信息看,大致可分為(wei) 以下幾個(ge) 階段。

• 核能法案階段

英國能源法案最早可追溯到1946年的原子能法案。彼時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塵埃剛剛落定,對核能的敬畏催生了這部與(yu) 能源有關(guan) 的核能法案。法案規定了核能供應大臣的職責和權力、核能的生產(chan) 和使用、公眾(zhong) 的知情權、對發明的管理、蘇格蘭(lan) 和北愛爾蘭(lan) 的適用性等。

8年後,即1954年,更成熟的《原子能法案1954》出台,此時英國核能發展迅速,新法案規定成立原子能部,一人任主席,成員不得少於(yu) 4人,但也不得多於(yu) 15人。法案還規定了原子能部的職責、樞密院議長與(yu) 原子能部的權責關(guan) 係、原子能部的資金來源、購買(mai) 土地開展工作的權力等。

1959年,英國再次修訂原子能法案,增加了原子能部的人員、支出等。

1970年的原子能法案將原子能部的部分權責和資產(chan) 移交給了英國政府新成立的英國核能燃料有限公司。該公司全權負責英國所有核電站的原料供給,當下仍是全球知名的民用鈾燃料供應公司。

• 油氣法案與(yu) 節能提效法案階段

英國以1973年為(wei) 分水嶺,開始將能源立法重點從(cong) 核能轉向油氣。1976年出台的《能源法案》當年便正式實施,法案規定了永久油氣儲(chu) 備的所有權和政府的處置權、燃料的儲(chu) 備(包括石油和石油製品)、天然氣的液化、伴生氣的處置、違規的處置等。這一法案的出台與(yu) 那個(ge) 時代的石油危機有關(guan) 。遭遇油價(jia) 大漲後,石油的重要性空前提升,各國相繼出台了與(yu) 之相關(guan) 的法規。

1981年,英國出台能源節約法案,規定了需要使用能源的裝置(如暖氣設施)的審批,包括審批主體(ti) 、審批類型等,主要目的是采取措施節約能源。同年,原子能法案進行更新,對與(yu) 核能有關(guan) 的管理部門及相應資產(chan) 進行了調整。

1995年,英國再次出台以節能為(wei) 主的法案《家庭節能法案1995》,將節能舉(ju) 措覆蓋到家庭層麵,隨後幾年逐漸在蘇格蘭(lan) 、北愛爾蘭(lan) 實施。2000年出台的《溫暖家庭節能法案》開展了能源“扶貧”,規定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領取補貼。

• 從(cong) 化石能源向綠色能源過渡

2003年,英國出台《可持續能源法案》,要求提高家庭用能效率。2004年出台的《能源法案》第一部分規定成立核能退役管理部門和相應的退役流程;第二部分聚焦可持續和可再生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的使用方式。法案還規定了英國在海外的能源生產(chan) 或設施退役的管理、國內(nei) 發電領域的可持續發展、運輸領域可持續燃料的強製使用等。這一時期的英國重視海外能源生產(chan) 和國內(nei) 核能裝置的退役,也開始從(cong) 使用端推進可持續能源發展。

2006年,氣候變化一詞進入法案,英國出台了《氣候變化和可持續能源法案2006》,規定各地政府每年提交溫室氣體(ti) 排放報告,細化了對微型取暖或發電裝置的管理,強調了建築物的能效等。

2008年的能源法案幾乎窮盡了一切能源形式的管理,同時兼顧了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天然氣成為(wei) 關(guan) 注點之一,第一部分第一章就規定了天然氣的進口和存儲(chu) ,第三章則與(yu) 二氧化碳存儲(chu) 許可相關(guan) 。該法案所有條款當下已失效。

2009年,英國出台《綠色能源法案》,定義(yi) 了綠色能源,推出了推廣綠色能源的措施。自此,綠色能源成為(wei) 英國能源法案的主要內(nei) 容。2023年《能源法案》將淨零排放目標納入其中,希望通過一係列措施降低消費者的能源費用,包括實行新招標流程、強化英國陸上發電廠的競爭(zheng) 、推廣能源智慧家電、鼓勵投資低碳熱泵等。

美國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立法先行者

圖為地熱資源。 視覺中國 供圖

 

美國能源立法高度重視石油安全,石油利益一直是其地緣政治戰略的核心。半個(ge) 世紀以來,美國的全球戰略布局很大程度上是圍繞石油展開的,其奉行的能源政策曾以保存本國能源和廉價(jia) 使用外國能源為(wei) 宗旨。但在控製石油的同時,美國也率先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全球最先認識到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國家之一。然而,21世紀後,美國油氣產(chan) 量大幅增加,開始與(yu) 其他油氣資源國爭(zheng) 奪市場,能源政策及相關(guan) 法案也隨之發生了相應變化。總體(ti) 上,美國能源立法可分為(wei) 以下幾個(ge) 階段。

• 20世紀70年代:控製油價(jia) 階段

為(wei) 了應對1973年以來的兩(liang) 次石油危機和保障能源安全,美國進行了石油價(jia) 格控製和石油監管,先後出台了《1970年經濟穩定法》《1975年能源政策和節能法》《1976年能源節約和生產(chan) 法》《國家節能政策法案》《公用電力公司管理政策法案》。其中《1970年經濟穩定法》授權總統對石油和石油產(chan) 品進行分配。

1975年,美國開始製定《1975年能源政策和節能法》,聯邦政府據此實現了對經濟的幹預,通過提高油價(jia) 刺激石油生產(chan) 並最終解除了價(jia) 格控製、提高了戰略石油儲(chu) 備和石油燃油效率。為(wei) 了實現立法製訂的計劃,美國總統還成立了聯邦能源辦公室,即後來的能源部。在這一階段,美國政府為(wei) 了應對國內(nei) 油價(jia) 的上漲,根據《緊急石油分配法》製定了石油生產(chan) 、加工、批發和零售環節的多重限價(jia) 。

此外,在限價(jia) 同時,美國還出台了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的法律,包括《1974年太陽能研究、開發和示範法》《1974年地熱能研究、開發和示範法》《1978年太陽能研究、開發和示範法》。

• 20世紀80年代:總統集權化階段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國總統卡特采取集權化的能源政策,逐步升級能源監管政策,試圖由能源部集中管理能源,並加強能源立法,先後通過《國家能源政策法》《1980年石油暴利法》《1980年能源安全法》《1980年可再生能源法》《1980年太陽能和節約能源法》等一係列法律。

美國聯邦政府製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並對有關(guan) 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製定了經濟激勵政策。20世紀70年代的兩(liang) 次石油危機重創了美國經濟和電力工業(ye) 。1978年11月,美國國會(hui) 製定《公共事業(ye) 管理法》,1991年11月、1992年10月、1999年3月對其進行修改。

雖然立法初衷是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和新技術應用,但事實上,《公共事業(ye) 管理法》卻為(wei) 美國電力市場打開了競爭(zheng) 的大門。《公共事業(ye) 管理法》適用於(yu) 非水電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係統,鼓勵電力公司購買(mai) 可再生電力,並給予可再生能源相應的技術支持政策。

《1978年能源稅收法》也為(wei) 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多種稅收優(you) 惠政策和加速折舊方案,如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潮汐能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從(cong) 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等。

美國20世紀80年代出台了大量可再生能源專(zhuan) 門法,如《1980年太陽能和能源節約法》《1980年風能促進法》《1980年生物能源和酒精燃料法》《1980年地熱能法》《1980年合成燃料公司法》。立法的基本思路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發以應對能源危機。也可以看出,1970年~1980年是美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黃金時期。

除了聯邦立法,美國各州也根據具體(ti) 情況進行了相關(guan) 立法。如《公用事業(ye) 管理法》頒布後,加利福尼亞(ya) 州發布了配套的相關(guan) 條款,並製定標準的購電合同;得克薩斯州的《自然資源法》也有關(guan) 於(yu) 可再生能源的規定。與(yu) 此同時,美國部分州還鼓勵企業(ye) 從(cong) 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有些州為(wei) 風能係統提供投資稅減免政策,有些州對銷售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免征或減少征稅。

盡管如此,由於(yu) 卡特總統采取的集權化、政府主導的能源政策與(yu) 競爭(zheng) 和私有市場不協調,最終並未成功,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措施大部分都被終止了。這也說明,節能和提效的推動激勵固然重要,但最終離不開市場化運作。

• 1987年~2008年:節能與(yu) 提升能效

這一階段可再生能源仍受重視。為(wei) 了提效節能,美國將可再生能源作為(wei) 能源戰略的重要目標和措施,1987年製定了國家設備能源保護法,出台了《國家家用電器節能法案》。此外,1990年出台了《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要求發電企業(ye) 必須配有可再生電力,可以自由進行可再生能源市場貿易,購買(mai) 或以最有效的方式生產(chan) 可再生能源。

1992年10月出台的《能源政策法》旨在提高能源利用率,並提出了綜合能源計劃,確立了比較全麵的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製度,對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能源采取不同的優(you) 惠扶持政策。這些政策包括生產(chan) 抵稅、生產(chan) 補助、開放電網等。

1998年4月出台的《綜合國家能源戰略》要求電力係統燃煤發電效率由當時的35%提高到2010年的60%以上,燃氣發電效率由50%上升到70%;到2010年,主要能源密集型工業(ye) 部門的能源消費總量減少25%。

1998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環境優(you) 選采購指南》,鼓勵行政機關(guan) 采購環保節能的優(you) 選產(chan) 品和服務,引導公眾(zhong) 對節能產(chan) 品的消費。

1999年7月,美國出台《綜合電力競爭(zheng) 條例》,旨在實現發展更具競爭(zheng) 性的電力工業(ye) 的目標。2003年,美國通過修正1986年的國內(nei) 稅收法案,製定了《2003年能源稅收激勵法案》,規定了能源稅收激勵,特別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稅收扣除政策的範圍和可替代機動車輛及其燃料。

雖然製定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規,但20世紀80年代中期~90年代,美國可再生能源政策仍未有實質性進展;進入21世紀後,麵對國際社會(hui) 的壓力,特別是《京都議定書(shu) 》施加的國際義(yi) 務,美國開始重新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2005年,美國出台《國家能源政策法2005》,這是美國近40年來涵蓋範圍最廣的能源法案。在清潔能源發展政策方麵,除了鼓勵本土的能源生產(chan) ,還從(cong) 立法層麵提出促進消費者節約能源、使用清潔能源的可行措施。能源新法案的重點是鼓勵企業(ye) 使用可再生能源和無汙染能源,並以減稅等措施鼓勵企業(ye) 、家庭和個(ge) 人更多使用節能和清潔能源產(chan) 品。該法案提出,未來10年內(nei) ,聯邦政府將向全美能源企業(ye) 提供減稅額度,以鼓勵石油、天然氣、煤炭和電力企業(ye) 等采取清潔能源和節能措施;為(wei) 提高能效和開發可再生能源,將給予相關(guan) 企業(ye) 補助;為(wei) 新型核電站提供免稅優(you) 惠和貸款擔保,並撥款開發清潔煤炭技術,發展風能。

2007年,美國出台《國家能源獨立和安全法》, 旨在降低化石能源消費量,促使美國能源更獨立、更安全,增加清潔能源產(chan) 量,保護消費者利益,提高產(chan) 品、建築物、車輛的能效,研究部署溫室氣體(ti) 的捕集和存儲(chu) ,並改善聯邦政府的節能行為(wei) 。該法案規定的4個(ge) 關(guan) 鍵內(nei) 容是:企業(ye) 平均油耗、可再生燃料標準、能效設備標準、撤銷對油氣資源的稅收激勵政策。

• 2008年至今:能源獨立與(yu) 低碳

奧巴馬政府積極發展新能源產(chan) 業(ye) ,力圖打造成為(wei) 本國乃至世界經濟增長新引擎的新能源超級產(chan) 業(ye) 。奧巴馬上任後一直強調將氣候變化作為(wei) 任內(nei) 優(you) 先解決(jue) 的問題之一。為(wei) 了緩解能源緊張局麵,奧巴馬政府改變了布什時期的能源政策,把能源改革放在優(you) 先位置,並將氣候變暖視為(wei) 全球麵臨(lin) 的最緊迫的挑戰。

2009年,美國出台刺激經濟的《2009年恢複與(yu) 再投資法》,目標是通過對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未來10年創造大量就業(ye) 機會(hui) 。同年,美國還通過了《清潔能源與(yu) 安全法案》。這又是一部裏程碑式的綜合性能源立法,主要內(nei) 容包括:提供消費稅優(you) 惠,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設定新的最低能效標準,提高商用和家用電器效率;通過稅收優(you) 惠,廢除過時的不利於(yu) 基礎設施投資的規定;通過減稅等措施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減少對國外能源的依賴;支持高能效汽車生產(chan) 等。

特朗普政府更重視化石能源,任期內(nei) 製定了一係列能源管理措施,包括放寬環保法規、推動油氣開發和限製國際能源合作與(yu) 交流等,顯著提升了美國能源產(chan) 量,為(wei) 實現能源獨立目標打下基礎。特朗普大幅削減環境法規,減少對傳(chuan) 統能源行業(ye) 的束縛;放寬對化石能源的開采管製,鼓勵頁岩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降低企業(ye) 生產(chan) 成本,提高油氣開采的積極性;放寬鑽探限製、簡化審批流程,鼓勵企業(ye) 在阿拉斯加、大西洋沿岸和佛羅裏達等地區進行油氣開采;鼓勵頁岩油氣企業(ye) 加大投資力度,以滿足國內(nei) 外增長的能源需求。

通過政策傾(qing) 斜和技術創新,美國短短幾年實現了頁岩油氣產(chan) 量的顯著增長。特朗普上述政策極大釋放了美國化石能源行業(ye) 的活力,使得美國在全球油氣市場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顯著上升,成為(wei) 全球最大石油生產(chan) 國和第二大天然氣生產(chan) 國,基本實現了“能源獨立”的戰略目標。

特朗普雖然代表美國退出了《巴黎協定》,給人留下不重視新能源的印象,但實際上他也清楚認識到新能源在未來能源結構中的重要地位,在推動化石能源開發的同時也一定程度上扶持了清潔能源的發展。特朗普並沒有完全削減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反而在某些領域進行了適度增加,如在太陽能和風能技術的研發方麵給予了相應的資金和政策支持。此外,特朗普還推行了稅收抵免及現金補貼政策,鼓勵企業(ye) 和家庭使用更清潔高效的能源係統。

拜登政府2022年簽署了《通貨膨脹削減法案》,撥款3690億(yi) 美元用於(yu) 能源安全和氣候投資,旨在到2030年將碳排放量減少40%。2024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2024能源許可改革法案》,通過減少聯邦環境審查程序和限定法院質詢等加快清潔能源、管道和輸電項目的審批,推動能源行業(ye) 發展。剛贏得總統大選的特朗普則主張開發油氣等傳(chuan) 統能源,並準備廢除《通貨膨脹削減法案》,推動美國成為(wei) 全球能源成本最低的國家。

雖然不少學者認為(wei) ,美國可再生能源法律體(ti) 係尚不健全,但客觀來看,該國可再生能源立法仍比多數國家完善。

日本:金字塔式能源立法體(ti) 係鎖定能源安全

由於(yu) 本土能源匱乏,日本非常重視能源管理,出台了一係列能源管理法規。早期,日本分別對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水資源、礦產(chan) 資源等開發和利用進行立法,先後製定了《石油業(ye) 法》《電力事業(ye) 法》《天然氣事業(ye) 法》《原子能基本法》等能源專(zhuan) 門法。

與(yu) 此同時,為(wei) 實施這些法律,日本還製定了相關(guan) 配套法規。此後,隨著國家能源政策的變動,日本製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形成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與(yu) 《電力事業(ye) 法》《天然氣事業(ye) 法》《節約能源法》《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等能源專(zhuan) 門法相結合的能源立法模式,構建了以《能源政策基本法》為(wei) 指導、能源專(zhuan) 門法為(wei) 主體(ti) 、《電力事業(ye) 法施行令》《天然氣事業(ye) 法施行令》《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施行令》等相關(guan) 關(guan) 係法為(wei) 配套的金字塔式能源立法體(ti) 係,對能源政策的有效實施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日本實行中央統一管理的能源管理製度,經濟產(chan) 業(ye) 大臣根據《能源政策基本法》和能源專(zhuan) 門法的規定進行能源管理。經濟產(chan) 業(ye) 大臣的權責是:編製能源基本計劃草案,謀求內(nei) 閣會(hui) 議通過;製定促進新能源利用的基本原則,並予以公布;製定或修改新能源利用方針;每4年聽取綜合能源調查委員會(hui) 的意見;管理能源相關(guan) 事業(ye) 者經營電力、天然氣、石油煉製等事業(ye) 。

日本采取國家統一管理方式的原因在於(yu) ,政府認為(wei) 對事關(guan) 國計民生的能源實行統一管理既有利於(yu) 統籌兼顧、統一規劃能源政策,又能避免職能部門的職責不清、相互推諉。半個(ge) 世紀以來的實踐也表明,對於(yu) 日本這種能源匱乏的國家,這種管理方式效果良好。

但在國家統一管理能源的基礎上,日本也實行能源市場的自由化,通過《能源政策基本法》和能源專(zhuan) 門法等明確規定了經營者與(yu) 國家的能源關(guan) 係,並在能源市場自由化等有關(guan) 能源供需的經濟結構改革方麵,以保障能源需求方的利益為(wei) 宗旨,充分考慮經營者的自主性和創造性。在《電力事業(ye) 法》《天然氣事業(ye) 法》《石油業(ye) 法》等能源專(zhuan) 門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經濟產(chan) 業(ye) 大臣管理下的市場自由化政策。

此外,日本的能源管理也充分體(ti) 現了與(yu) 時俱進,如製定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法規製度等。日本油氣需求幾乎完全依賴進口,受石油危機的影響也很明顯,為(wei) 此,其在亞(ya) 洲先知先覺地重新製定了國家能源政策,加大研發和利用新能源的力度,調整能源結構。日本通過製定《能源利用合理化法》《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電力事業(ye) 者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電力事業(ye) 者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施行令》《電力事業(ye) 者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施行規則》等,確保新能源政策的落實,為(wei) 其在全球新能源領域的競爭(zheng) 中獲得先機打下堅實基礎。

澳大利亞(ya) 能源法:擺脫“人均碳排放全球第一”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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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海上鑽井平台。 視覺中國 供圖

 

澳大利亞(ya) 能源法體(ti) 係由各項能源單行法組成,主要分為(wei) 綜合性能源立法和各能源種類的專(zhuan) 項法律法規。

綜合性能源立法主要包括:《能源效率法》《(澳大利亞(ya) 能源市場)貿易慣例法》《澳大利亞(ya) 能源市場法》《能源許可(清潔燃料)計劃法》及其修正案和《大洋洲協議(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價(jia) )條例》等。

各能源種類的專(zhuan) 項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關(guan) 稅(煤炭進口稅)法》《煤炭工業(ye) (長期服務基金)法》《煤炭研究資助法》《石油零售市場建立法》《可再生能源(電力)法》《可再生能源(電力)收費法》《悉尼電力法》《可再生能源(電力)規章》等。

澳大利亞(ya) 曾因過度依賴煤炭而成為(wei) 全球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最多的國家,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又使得該國麵臨(lin) 巨大的能源供應壓力。如何既滿足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又減少溫室氣體(ti) 的排放量,成為(wei) 澳大利亞(ya) 政府的重要挑戰。也正因為(wei) 如此,澳大利亞(ya) 成為(wei) 全世界率先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體(ti) 規劃的國家之一。2001年澳大利亞(ya) 政府出台了《強製性可再生能源目標》,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達到950萬(wan) 兆瓦時。

在《強製性可再生能源目標》的推動下,澳大利亞(ya) 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能和太陽能發展迅速。2004年,澳大利亞(ya) 總理簽發了能源白皮書(shu) ——《確保澳大利亞(ya) 的能源未來》,是對《強製性可再生能源目標》運行效果的評估與(yu) 檢討。

結合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實踐,澳大利亞(ya) 2009年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目標》;2011年出台了《清潔能源法案》;2024年5月,澳大利亞(ya) 政府公布《澳大利亞(ya) 未來製造法案》,提出建立一個(ge) 由清潔能源驅動的更強大、更多元化和更有彈性的經濟體(ti) 。其中清潔能源的投資重點包括可再生氫、關(guan) 鍵礦物加工、綠色金屬、低碳液態燃料、電池與(yu) 太陽能電池板供應鏈等領域。2024年9月,澳大利亞(ya) 政府發布了《2024年國家氫能戰略》,在對2019年國家氫能戰略進行全麵審查和更新的基礎上,確定了4個(ge) 氫能發展目標和34項支持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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