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從規劃和建設、燃氣經營安全、燃氣設施保護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麵作出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氣規劃和建設方麵,《辦法》明確提出,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燃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並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依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規劃及相關(guan) 許可手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xiang) 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在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nei) ,不得新建小區氣化站、瓶組站等臨(lin) 時供氣裝置。原已建設仍在使用的小區氣化站、瓶組站等臨(lin) 時供氣裝置應當逐步接入市政燃氣管網供氣。
《辦法》對燃氣經營企業(ye) 的相關(guan) 行為(wei) 進行規範,要求燃氣經營企業(ye) 應依法向經營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經批準後方可從(cong) 事燃氣經營活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ye)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接收站、儲(chu) 存站、儲(chu) 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等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報建。燃氣經營企業(ye) 改動(包括改建、擴建)燃氣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設施改動許可,經批準後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ye) 撤銷燃氣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撤銷。燃氣經營企業(ye) 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同時每年至少為(wei) 用戶免費提供一次入戶安全檢查,並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
在安全管理方麵,《辦法》進一步強化了燃氣企業(ye) 主體(ti) 責任和行業(ye) 管理部門監管責任,要求燃氣經營企業(ye) 應當製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每半年組織一次專(zhuan) 項應急演練,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各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對燃氣經營企業(ye) 不預先告知的安全檢查,同時可會(hui) 同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開展行政區域內(nei) 燃氣聯合執法行動,依法查處燃氣經營違法行為(w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