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歡迎光臨华体汇官网登陆!
 
當前位置: 首頁 » » 政策標準 » 正文

甘肅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7-22  來源:中國城市燃氣協會  瀏覽次數:62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甘肅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發改價格規〔2025〕2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蘭州新區經發局,甘肅礦區發展改革委,東風場區工商局:
 
 
 
 
根據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甘肅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甘發改價管〔2018〕1017號)現已到期。我委對文件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5月7日
 
甘肅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管理,強化配氣環節價格監管行為,提高定價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城鎮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甘肅省推進價格機製改革實施方案》《甘肅省定價目錄》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甘肅省行政區域內製定和調整燃氣配氣價格行為。國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燃氣管網配送環節的價格。
 
  第四條 城鎮燃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含省內管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
 
  第五條 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授權市(州)人民政府製定和調整本轄區內城鎮燃氣配氣價格,具體工作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配氣價格製定和調整應遵循建立機製與合理定價相結合、彌補合理成本與約束激勵相結合、促進城鎮燃氣企業健康發展與用戶合理負擔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燃氣企業應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對配氣業務實現財務核算獨立,完整準確記錄配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並按要求報送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章  價格製定和調整
 
  第八條 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製定,即通過核定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製定配氣價格。
 
第九條 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確定。
 
  第十條 準許成本的歸集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準許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含供銷差)等,凡與配氣業務無關的成本均應予以剔除。具體由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其中:供銷差率(含損耗)不超過4%。實際供銷差率超過規定差率的,超出部分不計入準許成本;管網折舊年限不低於30年;建築區劃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成本可計入準許成本。
 
  第十一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其中:準許收益率為稅後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有效資產為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築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受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固定資產淨值和無形資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第十二條 稅費按國家現行相關規定確定,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第十三條 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為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淨額。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十四條 配氣價格按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年度配送氣量不應低於年設計能力或供氣規劃氣量的55%,低於55%的按55%確定,超過55%的按實際配送氣量確定。
 
  第十五條 按照合理分攤配氣成本原則,區分不同用戶類別,分別製定配氣價格。
 
  第十六條 轉供和代輸的配氣價格在不高於政府製定價格的基礎上,由上下遊城燃企業雙方協商具體標準。
 
  第十七條 配氣價格應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價格製定和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製價格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和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八條 新建城鎮配氣管網核定價格時,可按照全投資稅後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於30年核定。隨著經營氣量的增加,可適時調整為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
 
  第三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配氣價格的製定和調整,由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也可由燃氣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二十條 製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成本監審。   
 
  第二十一條 製定和調整居民配氣價格,要依法履行聽證等程序。
 
  第二十二條 製定和調整居民配氣價格,應通過門戶網站等公共平台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
 
  第二十三條 燃氣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公共平台公開其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同時企業應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時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和資料,並確保所報信息和資料真實準確。對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先關部門依法查處、向社會公開、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並根據情況適度降低其準許收益率。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已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周期成本監審時予以核減。
 
  第二十四條 嚴禁向用戶收取燃氣計量儀表費用。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收取燃氣計量儀表強製檢定費用。燃氣企業應保障用於計量收費的燃氣儀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鑒定合格並處於有效期內,落實好燃氣計量儀表輪換製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肅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甘發改價管〔2018〕1017號)同時廢止。
 
 
免責聲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資訊、圖片、音頻、視頻來源於互聯網及公開渠道,僅供學習參考,版權歸原創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權,請通知我們,我們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


 
[ 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一周資訊排行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