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4]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guan) 總署廣東(dong) 分署、各直屬海關(guan) :
根據2014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調整情況,現對(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有關事項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將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jia) 調整為(wei) 38.82元/GJ,將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jia) 調整為(wei) 1.37元/立方米。
二、2014年7-9月期間,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jia) 適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jia) 適用1.24元/立方米。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ou) 惠政策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財關(guan) 稅[2013]74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