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天然氣作為(wei) 一種方便、實惠的清潔能源,為(wei) 千家萬(wan) 戶帶來了生活便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為(wei) 謀取私利,擅自改裝燃氣表,盜竊天然氣,這種行為(wei) 不僅(jin) 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更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
典型案例
2023年至2024年間,被告人白某在其家中以斷開燃氣表方式阻斷燃氣計量,盜取某燃氣公司價(jia) 值5000餘(yu) 元的天然氣,又夥(huo) 同其他人以前述方式,盜竊價(jia) 值12000餘(yu) 元的天然氣。後被告人白某被抓獲,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時積極向燃氣公司補繳燃氣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白某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夥(huo) 同他人盜竊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wei) 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yu) 其係自首、賠償(chang) 經濟損失、認罪認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ge) 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yan) 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yan) 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an)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ge) 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yi) 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ge) 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yi) 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法官提示
私自改裝“燃氣表”,聰明反被聰明誤。看似占盡了便宜,實則當達到“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時便構成了盜竊罪,此外,若改裝燃氣表的行為(wei)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經檢查認定有發生火災、爆炸的危險,則可能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即便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也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此提示大家切忌一時鬼迷心竅,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