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指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及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組織編製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發揮規劃對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範作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石油天然氣規劃或在能源規劃中明確石油天然氣規劃內(nei) 容。
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方麵,《管理辦法》強調,承擔石油天然氣幹線管道建設主體(ti) 責任的企業(ye) ,應當落實國家能源規劃、石油天然氣規劃等相關(guan) 規劃,加快國家規劃內(nei) 的油氣幹線管道投資建設。允許各類社會(hui) 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股油氣管道項目。允許各類經營主體(ti) 按照政府統一規劃,遵循企業(ye) 決(jue) 策、因地製宜、經濟合理、有序發展的原則,投資建設非幹線管道等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資本參與(yu) 油氣儲(chu) 備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
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方麵,《管理辦法》提出,從(cong) 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進出口、生產(chan) 銷售等競爭(zheng) 性業(ye) 務的企業(ye) 及其關(guan) 聯實控企業(ye) ,不得從(cong) 事石油天然氣幹線管道投資與(yu) 運營業(ye) 務(項目參股及施工作業(ye) 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推進所轄行政區域省級管網運輸與(yu) 銷售業(ye) 務分開。將積極引導和推進省級管網以市場化方式融入國家管網。支持和鼓勵各類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企業(ye) 基於(yu) 自願和市場化原則,開展管網聯合運營及調度合作,壓縮管輸層級,提高運營效率。
《管理辦法》明確,按照統籌規劃、因地製宜、集約布局、多元互補的原則,建立健全天然氣儲(chu) 備體(ti) 係,以地下儲(chu) 氣庫為(wei) 主,沿海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儲(chu) 罐為(wei) 輔,重點消費區內(nei) 陸小型液化天然氣儲(chu) 罐等為(wei) 補充,加快天然氣儲(chu) 備設施建設。供氣企業(ye) 應形成不低於(yu) 其年供氣量5%的儲(chu) 氣能力,承擔石油天然氣幹線管道建設主體(ti) 責任的企業(ye) 應形成不低於(yu) 國內(nei) 主要供氣企業(ye) 合計年供氣量5%的儲(chu) 氣能力。
《管理辦法》闡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有關(guan) 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規劃建設與(yu) 運營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相關(guan) 部門、各類經營企業(ye) 不得限製符合政府規劃的設施接入和使用,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前置條件或提出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