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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06-21  來源:界麵新聞  瀏覽次數:738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誌對有關問題作出解答。

問:請介紹一下《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

2000年以來我國天然氣市場進入快速發展期,利用方向涵蓋城鎮燃氣、工業(ye) 燃料、交通運輸、天然氣化工、天然氣發電等領域,為(wei) 加強天然氣高效利用,統籌市場發展和穩定供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天然氣利用政策》(發改能源〔2007〕2155號);2012年第一次修訂,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令的形式發布(2012年第15號令)。截至目前,《天然氣利用政策》在引導天然氣市場規範有效發展,促進天然氣高效利用和穩定供應方麵仍發揮著關(guan) 鍵作用。

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ti) 係,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對天然氣發展提出更高要求。天然氣作為(wei) 清潔能源,其靈活高效的特性可支撐與(yu) 多種能源協同發展,在碳達峰乃至碳中和階段持續發揮積極作用。

天然氣利用各領域發展形勢發生較大變化,城鎮燃氣領域北方清潔取暖特別是農(nong) 村“煤改氣”產(chan) 生較大用氣需求,交通領域特別是乘用車領域天然氣燃料麵臨(lin) 電、氫燃料等競爭(zheng) ,新能源發電波動性對燃氣發電等靈活調節和支撐電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氫能等新業(ye) 態發展對天然氣的利用方式和發展方向產(chan) 生影響。

為(wei) 推動天然氣行業(ye) 高質量發展,結合形勢變化,我們(men) 修訂了《天然氣利用政策》,並將名字調整為(wei) 《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

問:請介紹一下《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的基本情況、修訂內(nei) 容及修訂導向。

修訂後《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共16條,以“規範天然氣利用,優(you) 化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促進節約使用,保障能源安全”為(wei) 目標,明確天然氣利用總體(ti) 原則、適用範圍、管理部門及支持方向,進一步引導天然氣市場規範有效發展。

一是銜接規章編製新要求,聚焦天然氣利用管理。按照《規章製定程序條例》要求,規章用語更為(wei) 準確、簡潔,條文內(nei) 容更為(wei) 明確、具體(ti) ,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政策整體(ti) 框架結構不變,保留四類天然氣利用方向。天然氣利用方向仍沿用“優(you) 先類、限製類、禁止類、允許類”,並補充明確了四類天然氣利用方向內(nei) 涵及具體(ti) 工作要求,強化了政策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優(you) 先類主要為(wei) 鼓勵或優(you) 先保障的天然氣利用方向;限製類主要為(wei) 禁止新增用戶、新建擴建產(chan) 能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禁止類主要為(wei) 不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和《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允許類作為(wei) 兜底條款為(wei) “未列入優(you) 先類、限製類、禁止類,且符合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同時允許類中單列了技術成熟、市場可預期且與(yu) 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競爭(zheng) 優(you) 勢的天然氣利用方向。

問:請介紹一下《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的實施機製。

根據有關(guan) 規定,總的要求是對優(you) 先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予以用氣保障;對於(yu) 限製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擴建相關(guan) 產(chan) 能;對於(yu) 禁止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上遊企業(ye) 不再滿足用氣需求。

在本辦法優(you) 先類、限製類、禁止類之外,且符合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為(wei) 允許類,對於(yu) 該類利用方向的項目,允許經營主體(ti) 在落實氣源和經濟可持續、充分市場競爭(zheng) 的條件下有序發展。

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天然氣利用,優(you) 化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促進節約使用,保障能源安全,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從(cong) 事天然氣利用活動,應遵循本辦法。

國產(chan) 天然氣(包括常規氣,頁岩氣、煤層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煤製氣等)、進口天然氣(包括進口管道氣、進口液化天然氣等)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天然氣利用堅持產(chan) 供儲(chu) 銷體(ti) 係協同,供需均衡、有序發展;堅持因地製宜、分類施策,保民生、保重點、保發展;堅持綠色低碳,促進天然氣在新型能源體(ti) 係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條 天然氣利用分優(you) 先類、限製類、禁止類和允許類。

對優(you) 先類用氣項目,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guan) 部門在規劃、用地、融資、財稅等方麵給予政策支持。

第六條 天然氣利用優(you) 先類為(wei) 有利於(yu) 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實現雙碳目標、有利於(yu) 產(chan) 業(ye) 結構優(you) 化升級,有利於(yu) 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眾(zhong) 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經濟性和社會(hui) 效益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優(you) 先類包括:

(一)城鎮居民炊事、生活熱水等用氣;

(二)公共服務設施(幼兒(er) 園、學校、醫院、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hui) 福利、救助機構,政府機關(guan) 、職工食堂,賓館酒店等住宿場所、餐飲場所、商場、寫(xie) 字樓,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機場等)用氣;

(三)集中式采暖用戶(指中心城區、新區的中心地帶);

(四)已納入國家級規劃計劃,氣源已落實、氣價(jia) 可承受地區按照“以氣定改”已完成施工的農(nong) 村清潔取暖項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熱水等用氣);

(五)以天然氣為(wei) 燃料的可中斷工業(ye) 用戶;

(六)氣源落實、具有經濟可持續性的天然氣調峰電站項目;

(七)天然氣熱電聯產(chan) 項目;

(八)帶補燃的太陽能熱發電項目;

(九)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綜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與(yu) 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多能互補項目);

(十)遠洋運輸、工程、公務船舶以及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海洋工程裝備(含雙燃料和單一液化天然氣燃料),在內(nei) 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氣為(wei) 單一燃料的運輸、工程、公務船舶及裝備;

(十一)以液化天然氣為(wei) 燃料的載貨卡車、城際載客汽車、公交車等運輸車輛;

(十二)油氣電氫綜合能源供應項目、終端天然氣摻氫示範項目等高精尖天然氣安全高效利用新業(ye) 態。

第七條 天然氣利用限製類領域為(wei) 不利於(yu) 資源和能源節約,不利於(yu) 產(chan) 業(ye) 結構優(you) 化升級,或存在低水平重複建設,應禁止新建(及已建產(chan) 能不再擴建)的天然氣利用方向。限製類包括:

(一)除第六條第(四)項、第九條第(二)項之外的農(nong) 村清潔取暖項目;

(二)神東(dong) 、陝北、黃隴、晉北、晉中、晉東(dong) 、魯西、兩(liang) 淮、冀中、河南、雲(yun) 貴、蒙東(dong) (東(dong) 北)、寧東(dong) 、新疆十四個(ge) 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基荷燃氣發電項目;

(三)以天然氣為(wei) 原料生產(chan) 甲醇及甲醇生產(chan) 下遊產(chan) 品裝置、以天然氣代煤製甲醇項目;

(四)以甲烷為(wei) 原料,一次產(chan) 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項目;

(五)以天然氣為(wei) 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項目,合成氨廠“煤改氣”項目;

(六)除第九條第(六)項以外的新建天然氣製氫項目。

第八條 天然氣利用禁止類為(wei) 不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和《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yan) 重浪費天然氣資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禁止類利用領域包括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製合成氨。

第九條 在本辦法優(you) 先類、限製類、禁止類之外,且符合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為(wei) 允許類,該類利用方向的項目,允許經營主體(ti) 在落實氣源和經濟可持續條件下有序發展。

允許類中技術比較成熟,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與(yu) 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競爭(zheng) 優(you) 勢,市場相對穩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包括:

(一)城鎮建成區已通氣未實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戶式采暖用戶;

(二)已納入國家級規劃計劃,氣源已落實、氣價(jia) 可承受地區按照“以氣定改”實施的新增農(nong) 村清潔取暖項目;

(三)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化工、冶金等工業(ye) 領域中,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較好的天然氣代煤項目,天然氣代油、代液化石油氣項目,以天然氣為(wei) 燃料的新建項目;

(四)城市中心城區的工業(ye) 鍋爐燃料天然氣置換項目;

(五)除第六條第(六)(七)(八)項,第七條第(二)項以外的天然氣發電項目;

(六)為(wei) 煉油、化工企業(ye) 加氫裝置配套、為(wei) 鋼鐵冷軋配套的天然氣製氫項目。

第十條 提高天然氣商品率,加強工業(ye) 排放氣回收。嚴(yan) 控排空浪費。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氣(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據其特點實施綜合開發利用。加快天然氣利用項目有關(guan) 技術和裝備自主化,鼓勵應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設備。加強液化天然氣冷能利用。

第十一條 新建天然氣利用項目應落實氣源,與(yu) 供氣企業(ye) 落實購氣協議或合同,並確保項目布局與(yu) 管網規劃等相銜接;已用氣項目供用氣雙方要落實合同保障。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限製類用氣領域違規新建或已建產(chan) 能擴建的天然氣利用項目,項目主管機關(guan) 不予審批(核準),並做好與(yu) 備案管理的銜接,發現已備案項目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ye) 予以糾正;已實施的應予以製止。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禁止類用氣領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氣保障。

第十四條 天然氣利用領域從(cong) 業(ye) 企業(ye) 及經營主體(ti) 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wei) 的,危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職人員在履行天然氣利用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索賄受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有關(guan) 法律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本辦法規定範圍內(nei) 結合本地實際製定相關(guan) 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發布的《天然氣利用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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