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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委會回應關於470-510頻段不能組網的最新消息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1-26  來源:環球表計  瀏覽次數:1184

自470-510頻段不能組網的征求意見出來後,引起了行業(ye) 內(nei) 的軒然大波,業(ye) 內(nei) 無時無刻不在關(guan) 注這這個(ge) 事情的走向,前兩(liang) 周小編寫(xie) 過一篇一邊是物聯技術應用於(yu) 抄表的預見,一邊是470-510MHz不能用於(yu) 組網的當頭一棒,你怎麽(me) 看?(點擊查看)引起了業(ye) 內(nei) 人士的廣泛留言。同時小編也是時刻關(guan) 注著事情的進展, 匯總了最近無委會(hui) 關(guan) 於(yu) 征集意見稿的回應。ac75323d6b6de243-d7d601aad05165f9-3ed3901215272619e0f109fc03773acf

先來一條穩定人心: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2005年《技術要求》所列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要求。

詳情接著往下看~

一、無線電管理局與(yu) Semtech公司進行交流

2018年1月9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謝遠生局長帶隊應約與(yu) Semtech公司進行了交流。

交流會(hui) 上,無線電管理局聽取了Semtech公司關(guan) 於(yu) 物聯網產(chan) 業(ye) 發展現狀的介紹,以及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並向Semtech公司介紹了我國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同時就企業(ye) 關(guan) 心的有關(guan) 具體(ti) 問題和建議進行了深入溝通與(yu) 交流。

Semtech公司表示,將積極支持和配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guan) 政策製定等工作。

二、廣泛征求意見修訂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

為(wei) 貫徹落實2016年12月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促進各類無線電技術與(yu) 應用的協調發展,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組織開展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修訂工作,已形成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並向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以及通過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向全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社會(hui) 各界給予了高度關(guan) 注和積極反饋,提出了許多中肯的意見建議。

下一步,無線電管理局將對此次收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逐條梳理,對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逐一進行認真研究、仔細分析和科學論證,進一步加大與(yu) 相關(guan) 主管部門的協調力度,視情調整完善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相關(guan) 內(nei) 容,後續將及時對外發布或通報修訂工作的進展情況。同時真誠地希望社會(hui) 各界積極建言獻策,繼續關(guan) 心、支持和監督無線電管理工作,共同遵守無線電管理法規,共同維護好空中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ye) 務的正常進行,攜手促進各類無線電技術與(yu) 應用的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

最新進展情況:

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問與(yu) 答

1、我國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有哪些現行規定?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研製、生產(chan) 、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為(wei) 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ye) 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對廣播電視、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ye) 務產(chan) 生幹擾,確保各種無線電設備正常、有序的工作,1998年原信息產(chan) 業(ye) 部製定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信部〔1998〕178號)(以下簡稱98年《管理規定》),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管理及有關(guan) 技術要求作出了具體(ti) 規定。2005年,原信息產(chan) 業(ye) 部僅(jin) 對以上規定中的附件進行了修訂,發布了信部無〔2005〕423號文件,即《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以下簡稱2005年《技術要求》)。生產(chan) 、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上述兩(liang) 個(ge) 規範性文件。

2、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現行管理規定有哪些具體(ti) 要求?

答: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生產(chan) 、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許可,不需繳納頻率占用費,但應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

98年《管理規定》和2005年《技術要求》中對生產(chan) 、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規定了以下主要事項:

一是“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不得對其它合法的各種無線電台站產(chan) 生有害幹擾。如產(chan) 生有害幹擾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設法消除有害幹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二是“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必須避讓或忍受其它合法的無線電台站幹擾或工業(ye) 、科學及醫療應用設備的輻射幹擾,遇有幹擾時不受法律上的保護,但可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三是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98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嚴(yan) 格按照該條所規定的場景和條件使用。

四是進口和生產(chan) 廠商在其產(chan) 品說明書(shu) 或使用手冊(ce) 中應當刊印98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內(nei) 容。

五是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2005年《技術要求》所列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要求。

具體(ti) 內(nei) 容詳見以上兩(liang) 個(ge) 文件。

3、我國指定用於(yu) (產(chan) 生射頻能量的)工業(ye) 、科學及醫療(以下簡稱ISM)應用的頻段有哪些?與(yu) 國際上有何不同?

答: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其中腳注5.138和5.150,下列6765-6795kHz(中心頻率6780kHz)、61-61.5GHz(中心頻率61.25GHz)、122-123GHz(中心頻率122.5GHz)、244-246GHz(中心頻率245GHz)頻段指定用於(yu) ISM應用,但其使用須經無線電主管部門給予特別批準;下列13553-13567kHz(中心頻率13560kHz)、26957-27283kHz(中心頻率27120kHz)、40.66-40.7MHz(中心頻率40.68MHz)、2400-2500MHz(中心頻率2450MHz)、5725-5875MHz(中心頻率5800MHz)、24-24.25GHz(中心頻率24.125GHz)頻段也指定用於(yu) ISM應用,在這些頻段內(nei) 工作的無線電業(ye) 務必須承受由於(yu) 這些ISM應用產(chan) 生的有害幹擾。

國際上,433.05-434.79MHz(中心頻率433.92MHz)頻段是國際電聯第一區部分歐洲國家指定用於(yu) ISM應用的頻段,902-928MHz(中心頻率915MHz)頻段是美國等國際電聯第二區國家指定用於(yu) ISM應用的頻段。與(yu) 歐美相比,包括我國在內(nei) 的大部分國際電聯第三區國家在100MHz-1GHz頻段中沒有指定用於(yu) ISM應用的頻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上述指定用於(yu) ISM應用的頻段也劃分給了無線電業(ye) 務使用,不論是ISM應用還是符合劃分的無線電業(ye) 務,都可以使用上述頻段,但均要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有關(guan) 規定。

4、在我國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主要有哪些?

答:國際上,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均與(yu) 無線電業(ye) 務或ISM應用的頻段共用,國際電信聯盟並沒有給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指定專(zhuan) 用、獨占的頻率。在我國,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亦是如此。

一是共用指定用於(yu) ISM應用的部分頻段。由於(yu) 在這些頻段內(nei) 工作的無線電業(ye) 務必須承受這些ISM應用可能產(chan) 生的有害幹擾,因此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在滿足規定條件下也可共用這些頻段。

二是共用無線電業(ye) 務使用的頻段。考慮到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發射功率小、傳(chuan) 輸距離短,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劃和使用實際情況,在對同一頻段內(nei) 依法已經開展或將來開展的無線電業(ye) 務不會(hui) 產(chan) 生有害幹擾的前提下,在遵守相關(guan) 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條件下,方可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部分非ISM應用的頻段,即共用無線電業(ye) 務使用的頻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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