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改委近日發布《關(guan) 於(yu) 天津市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指出,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須按照100%比例標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並鼓勵房地產(chan) 開發經營企業(ye) 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e) 合作,按照一定比例建設充電設施(具體(ti) 比例由企業(ye) 自行決(jue) 定)。
新建的大於(yu) 2萬(wan) 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和社會(hui) 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不少於(yu) 總停車位的10%。新建公交場站應配套建設充電設施。已建住宅小區、辦公類建築、商業(ye) 類建築、社會(hui) 停車場庫、出租車場站、醫院、學校、文體(ti) 設施等場所要按照相關(guan) 標準和要求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具務條件的加油、加氣決(jue) 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按照相關(guan) 標準或要求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鼓勵結合路燈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創新方式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市容及電力等有關(guan) 部門應支持配合。
政府機關(guan) 、公共機構和企事業(ye) 單位要結合單位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購買(mai) 使用需求,利用內(nei) 部停車場資源,積極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zhuan) 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