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jia) 成本監審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2024年9月27日
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jia) 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和加強本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jia) 成本監管,提高政府價(jia) 格決(jue) 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jia) 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推進價(jia) 格機製改革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28號)、《政府製定價(jia) 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關(guan) 於(yu) 加強配氣價(jia) 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jia) 格〔2017〕1171號)等有關(guan)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政府製定或者調整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管道天然氣城鎮管網配氣價(jia) 格過程中,對提供配氣服務的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實施定價(jia) 成本監審的行為(wei)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天然氣城鎮管網配氣定價(jia) 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管道天然氣經營者通過城鎮管網係統向終端用戶提供管道天然氣配送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不含小區氣化和非管輸)。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的城鎮管網係統,從(cong) 事管道天然氣經營的企業(ye) 。城鎮管網係統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門站、調壓設施、配氣管道、計量設施、自建自用的儲(chu) 氣設施等與(yu) 配氣業(ye) 務相關(guan) 的設施。
第四條 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jia) 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jia) 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財務製度和國家統一的會(hui) 計製度,以及價(jia) 格監管製度等規定。
(二)相關(guan) 性原則。計入定價(jia) 成本的費用應當與(yu) 管道天然氣配氣生產(chan) 經營過程直接或者間接相關(guan) 。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jia) 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生產(chan) 經營活動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jia) 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ye) 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條 核定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jia) 成本,應當以經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hui) 計報告、手續齊備的會(hui) 計憑證、賬簿,以及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關(guan) 資料為(wei) 基礎。未正式營業(ye) 或者營業(ye) 不滿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六條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管道天然氣配氣業(ye) 務成本核算製度,完整準確記錄管道天然氣配氣業(ye) 務的生產(chan) 經營成本和收入。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價(jia) 格主管部門實施的成本監審工作,客觀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其所要求的財務報告、會(hui) 計憑證、賬簿、科目匯總表等相關(guan) 文件資料和電子原始數據。
第七條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應實現成本信息公開,每年定期通過互聯網公開上年度有關(guan) 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
第二章 成本項目構成及歸集
第八條 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jia) 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折舊及攤銷費指與(yu) 管道天然氣配氣相關(guan) 的固定資產(chan) 原值、無形資產(chan) 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運行維護費指維持管道天然氣正常配氣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稅金及附加。
(一)直接配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配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guan) 費用。
1.材料費,指維持管道天然氣正常配氣所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
2.燃料動力費,指維持管道天然氣正常配氣所耗用的水、電、油、氣等費用。
3.修理費,指維持管道天然氣正常配氣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築區劃紅線內(nei) 由政府無償(chang) 投入、政府補助或用戶繳費等形成的與(yu) 配氣業(ye) 務相關(guan) 的固定資產(chan) ,由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發生的費用。
4.職工薪酬,指為(wei) 獲得生產(chan) 人員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guan) 費用。具體(ti) 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失業(ye) 保險費、工傷(shang) 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hui) 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wei) 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yang) 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hui) 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5.配氣損耗,指在天然氣配氣過程中因天然氣損耗折算的費用。
6.其他相關(guan) 費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提供正常配氣服務發生的其他有關(guan) 費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實際繳納的合理費用,包括安全生產(chan) 費、青苗補償(chang) 費等。
(二)管理費用,指管道天然氣經營者管理部門為(wei) 組織和管理配氣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差旅費、會(hui) 議費、辦公費、業(ye) 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三)銷售費用,指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在銷售或提供配氣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人員職工薪酬、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租賃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四)稅金及附加,指與(yu) 管道天然氣配氣業(ye) 務有關(guan) 的房產(chan) 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jia) 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hui) 計法》等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hui) 計製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yu) 配氣業(ye) 務無關(guan) 的費用;
(三)雖與(yu) 配氣業(ye) 務有關(guan) 但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you) 惠、社會(hui) 無償(chang) 捐贈等費用;
(四)特許經營權費用;
(五)各類讚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六)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chuan) 費用;
(七)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chan) 盤虧(kui) 、毀損、閑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八)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九)其他不得計入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jia) 成本的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jia) 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計入定價(jia) 成本的折舊費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的可計提折舊管道天然氣配氣固定資產(chan) 原值和本辦法規定的管道天然氣配氣固定資產(chan) 分類定價(jia) 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類核定。
(一)固定資產(chan) 根據政府核定的經履行必要手續建設的線路、設備以及其他與(yu) 天然氣配氣業(ye) 務相關(guan) 的資產(chan) 核定,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築區管網資產(chan) ,城鎮區域內(nei) 自建自用的儲(chu) 氣設施資產(chan) ,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guan) 資產(chan) 。
(二)固定資產(chan) 原值原則上按照曆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chan) 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chan) 價(jia) 值確認。
(三)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chan) 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各類固定資產(chan) 折舊年限具體(ti) 見附表。管道固定資產(chan) 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chan) 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
(四)以下固定資產(chan) 折舊不計入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jia) 成本:
1、進行過清產(chan) 核資但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
2、政府無償(chang) 投入、政府補助或者社會(hui) 無償(chang) 投入等投資形成的;
3、不能提供固定資產(chan) 價(jia) 值有效證明的;
4、固定資產(chan) 的評估增值部分的;
5、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
6、經相關(guan) 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在監審期間內(nei) 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
7、從(cong)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分離出去的輔業(ye) 、多種經營等形成的;
8、其他不應計提折舊的情形。
第十三條 計入定價(jia) 成本的攤銷費按照無形資產(chan) 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chan) 原值。
無形資產(chan) 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cong) 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計算機軟件按10年攤銷,其他按30年攤銷,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攤銷年限大於(yu) 上述年限的按照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實際攤銷年限核定。
第十四條 直接配氣成本各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費按照實際發生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二)燃料動力費按照實際發生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核定。
(三)修理費按照實際發生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修理費總額最高不超過經核定的管道固定資產(chan) 原值的2.5%。
(四)職工薪酬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核定。由政府有關(guan) 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wei) 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未達到政府有關(guan) 部門確定的工資總額的,據實核定。其他管道天然氣經營者的工資水平參考該水平合理核定。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ye) 保險、工傷(shang) 保險、生育保險等分別按計入定價(jia) 成本的工資總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為(wei) 依據核定。職工補充養(yang) 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核定。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不得超過相關(guan) 規定,住房公積金、工會(hui) 經費按照規定的基數和計提比例確定。應當在工會(hui) 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五)配氣損耗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購氣量乘以供銷差率再乘以氣源價(jia) 格核定。供銷差率原則上不超過4%。
(六)其他相關(guan) 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人員相關(guan) 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差旅費、會(hui) 議費、業(ye) 務招待費、辦公費、出國經費等非生產(chan) 性支出原則上不超過前一年度,其他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chan) 費需經政府有關(guan) 部門認定,計提標準需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第十七條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配氣業(ye) 務和其他業(ye) 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chan) 原值、收入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應根據成本監審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guan) 財務、經營數據及資料,並對真實性負責。對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價(jia) 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guan) 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相關(guan) 單位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附件: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固定資產(chan) 定價(jia) 折舊年限表
附件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固定資產(chan) 定價(jia) 折舊年限表
序號 |
資產(chan) 類別/名稱 |
定價(jia) 折舊年限 |
1 |
天然氣管道 |
30 |
2 |
房屋、建築物 |
30 |
3 |
通用設施設備及其他 |
按有關(guan) 財務製度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