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全國各大城市而言,燃氣管道的資產(chan) 由於(yu) 有穩定的現金流,往往成為(wei) 了地方融資平台尋求或者注入上市公司的主要對象,也是實現國有資產(chan) 證券化並且降低融資平台負債(zhai) 的重要手段。
不過對於(yu)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重慶燃氣”)而言,從(cong) 2012年4月開始,到2012年8月補充半年報後再次預披露,再到2012年10月證監會(hui) 發審委公布IPO審核結果,暫緩表決(jue) 重慶燃氣的IPO申請,之後就進入了漫長的IPO暫停時期。昨日晚間,重慶燃氣再次披露了招股書(shu) 。
有投行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稱,暫緩審核很可能是公司或相關(guan) 人士被臨(lin) 時舉(ju) 報造成的,對這類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而言也可能有隱憂;而招股書(shu) 也披露,重慶燃氣實際控製人是重慶市國資委,重慶燃氣前任董事長侯行知曾經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另一方麵,(01193.HK)在2010年入股了重慶燃氣,而2013年以來華潤集團前董事長宋林被舉(ju) 報接受組織調查,也為(wei) 重慶燃氣上市之路蒙上陰影。
招股書(shu) 顯示,重慶燃氣前任董事長為(wei) 侯行知,2009年初至2011年1月任公司董事長,2011年1月至9月擔任重慶燃氣董事。因涉嫌經濟犯罪問題,侯行知於(yu) 2011年9月被移送司法機關(guan) 正式立案,2012年1月1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侯行知涉嫌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侯行知因受賄625萬(wan) 餘(yu) 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宣判後,被告人侯行知未就一審判決(jue) 提出上訴或抗訴,該案判決(jue) 已生效,現已結案。
對於(yu) 侯行知的違法事實,重慶燃氣IPO律師及保薦機構認為(wei) ,根據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jue) 書(shu) ,侯行知的犯罪事實係利用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的個(ge) 人行為(wei) 。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發行人高管不得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guan) 立案偵(zhen) 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hui) 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因侯行知案件已經結案,故保薦機構推論重慶燃氣符合上市條件,並且發行人更換董事事宜不會(hui) 對發行人管理層的穩定和正常生產(chan) 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公司治理一直都是監管層審核擬上市公司重點的關(guan) 注。華南一位知名券商高管對《第一財經日報》稱,侯行知犯罪事實的時間跨度包括在其擔任重慶燃氣董事期間,重慶燃氣可能存在不少公司治理方麵的問題,這也可能是上一次證監會(hui) 暫緩表決(jue) 其IPO申請的原因之一。
此外,2010年3月31日,重慶燃氣前身燃氣集團以增資擴股方式引進華潤燃氣作為(wei) 戰略投資者,並由國有獨資公司改組為(wei) 中外合資企業(ye) 。注冊(ce) 資本由9.12億(yi) 元增加至12.16億(yi) 元,注冊(ce) 資本增加部分3.04億(yi) 元由華潤燃氣以11.63億(yi) 元人民幣等值美元予以認購,華潤燃氣投資持股比例為(wei) 25%;如果按照2010年重慶燃氣淨利潤2.29億(yi) 元計算的話,華潤燃氣入股的市盈率超過了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