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
公布第三方施工損毀燃氣設施違法行為(wei) 典型案例(第五批)
根據《全國城市燃氣管道安全專(zhuan) 項治理行動方案》《海南省城鎮燃氣安全專(zhuan) 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guan) 要求,為(wei) 深入推進城市燃氣管道安全專(zhuan) 項治理,重拳整治第三方破壞燃氣管道問題,強化震懾效力,現公開曝光第三方施工損毀燃氣設施典型執法案例(第五批),請各市縣有關(guan) 單位及個(ge) 人切實汲取教訓、舉(ju) 一反三、引以為(wei) 戒,堅決(jue) 防範遏製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案例一:海南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壞地下燃氣管道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1日下午15時許,海南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三亞(ya) 市吉陽區龍嶺路市場門口處進行電纜預埋管溝臨(lin) 時施工作業(ye) ,在未與(yu) 燃氣經營企業(ye) 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同時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因不當操作挖破地下中壓燃氣管道,造成燃氣泄漏事故。
查處理由及結果:經三亞(ya)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吉陽分局執法人員查實,海南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損壞三亞(ya) 市吉陽區龍嶺路市場門口處地下燃氣管道,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個(ge) 人處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三亞(ya)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吉陽分局於(yu) 2025年4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對海南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罰款5萬(wan) 元。
案例二:廣東(dong) *南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破壞地下燃氣管道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2日,廣東(dong) *南建設有限公司在三亞(ya) 市天涯區水城路9號D區項目四期A組團D-05地塊進行汙水管道施工作業(ye) ,在未與(yu) 燃氣經營企業(ye) 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同時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因不當操作挖破地下低壓燃氣管道,造成燃氣泄漏事故。
查處理由及結果:經三亞(ya)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天涯分局執法人員查實,廣東(dong) *南建設有限公司損壞三亞(ya) 市天涯區水城路9號D區項目四期A組團D-05地塊地下燃氣管道,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處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三亞(ya)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天涯分局於(yu) 2025年3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對廣東(dong) *南建設有限公司罰款5萬(wan) 元。
案例三:海南*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海南*巢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專(zhuan) 業(ye) 分包)施工破壞地下燃氣管道
基本案情:2025年1月7日上午,海南*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為(wei) 施工單位,海南*巢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wei) 專(zhuan) 業(ye) 分包,在崖州中心漁港美食街進行開挖鋪設電纜施工,在未與(yu) 燃氣公司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在燃氣管道保護範圍內(nei) ,采用定向鑽施工作業(ye) 鑽破了地下燃氣管道,造成燃氣泄漏事故。
查處理由及結果:三亞(ya)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崖州分局執法人員查實,海南*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為(wei) 施工單位,海南*巢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wei) 專(zhuan) 業(ye) 分包,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有關(guan) 單位從(cong) 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yu) 燃氣經營者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從(cong) 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處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與(yu) 燃氣經營者共同製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cong) 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規定,三亞(ya)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崖州分局分別於(yu) 2025年4月11日、4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對海南*巢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各處6萬(wan) 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