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wan) 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萬(wan) 寧新中明亮電器商行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萬(wan) 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監督抽查抽樣工作中,當事人萬(wan) 寧新中明亮電器商行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商標:華王,型號規格:JZY-A,生產(chan) 日期:2023-06-16,生產(chan) 單位:順德區容桂火康燃具電器廠),經抽樣檢驗,“熱負荷”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要求,判定為(wei) 不合格,涉嫌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違法行為(wei) 。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萬(wan) 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萬(wan) 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3月17日,萬(wan) 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燃氣灶具1台、沒收違法所得64元、罰款450元的行政處罰。
二、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瓊海嘉積禾美酒店用品總匯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2025年4月9日,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監督抽查抽樣工作中,當事人瓊海嘉積禾美酒店用品總匯銷售的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商標:美鋒,生產(chan) 日期:2024-04-23,規格型號:RJB-TY-9.5),經抽樣檢驗,“結構與(yu) 尺寸”不符合CJ/T490-2016標準要求,判定為(wei) 不合格,涉嫌銷售不合格的燃氣用具違法行為(wei) 。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6月18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2米、沒收違法所得152元、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
三、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瓊海嘉積符少莉日雜店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2025年4月9日,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監督抽查抽樣工作中,當事人瓊海嘉積符少莉日雜店銷售的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商標:長青德業(ye) ,生產(chan) 日期:2024-01,規格型號:RJB-TY-C-10×2000),經抽樣檢驗,“結構與(yu) 尺寸”不符合CJ/T490-2016標準要求,判定為(wei) 不合格,涉嫌銷售不合格的燃氣用具違法行為(wei) 。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6月18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3根、沒收違法所得25元、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
四、萬(wan) 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萬(wan) 寧東(dong) 澳綜合門部銷售不合格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萬(wan) 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監督抽查抽樣工作中,當事人萬(wan) 寧東(dong) 澳綜合門部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商標:皇心冠,型號規格:JYTD-0.6,批號:2023/06/10),經抽樣檢測,結構一般要求、關(guan) 閉壓力、標誌/警示和使用說明書(shu) 項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標準,判定為(wei) 不合格,涉嫌銷售不合格產(chan) 品的違法行為(wei) 。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萬(wan) 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萬(wan) 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3月17日,萬(wan) 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元、罰款243元的行政處罰。
五、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屯昌屯城怡華日什店銷售不合格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4年11月23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當事人屯昌屯城怡華日什店經銷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經抽樣檢驗,共有2批次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產(chan) 品的結構項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標準要求,不合格項目均為(wei) “一般要求(調節器可改變設定狀態調節部件未被封固)”,判定為(wei) 不合格,涉嫌銷售不合格產(chan) 品的違法行為(wei) 。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5月9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319元的行政處罰。
六、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文昌文城哥軍(jun) 燃氣具配件店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當事人文昌文城哥軍(jun) 燃氣具配件店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經檢驗檢測,“熱效率”不符合GB 30720-2014的標準,判定為(wei) 不合格,涉嫌銷售不合格產(chan) 品的違法行為(wei) 。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2月28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元、罰款360元的行政處罰。
七、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文昌清瀾釋順電器城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當事人文昌清瀾釋順電器城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經檢驗檢測,“熱效率”不符合GB 16410-2020和GB 30720-2014的標準,判定為(wei) 不合格,涉嫌銷售不合格產(chan) 品的違法行為(wei) 。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3月1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0元、罰款7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樂(le) 東(dong)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樂(le) 東(dong) 抱由中和供氣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chan) 品案
樂(le) 東(dong) 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當事人樂(le) 東(dong) 抱由中和供氣經營部經營的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的結構與(yu) 尺寸-包覆管長度、包覆管氣密性、包覆管耐壓性、包覆管柔軟性、被覆層阻燃性、接頭耐安裝強度,經檢驗檢測,不符合GB 44017-2024《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標準,判定為(wei) 不合格,涉嫌銷售不合格產(chan) 品的違法行為(wei) 。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樂(le) 東(dong) 縣市場監管局向樂(le) 東(dong)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移送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5月26日,樂(le) 東(dong)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元、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