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廈門華潤燃氣有限公司向用戶收取燃氣計量表具費、水表“複表費”等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立案。今年3月起施行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guan) 於(yu) 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ye) 收費促進行業(ye) 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明確規定“嚴(yan) 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燃氣計量表具費用、水表到期表具更換等費用屬於(yu) 供氣環節應予以清理的不合理收費。福建省今年8月發布的《關(guan) 於(yu) 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ye) 收費促進行業(ye) 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也明確規定了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
因向市場主體(ti) 用戶收取不合理費用(燃氣計量表具費用及水表“複表費”),違反《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規定,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廈門華潤燃氣有限公司日前被市市場監管局立案處罰。據悉,這也是《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施行以來,我市市場監管部門首次以其為(wei) 依據查處的案件。
據介紹,根據2020年起施行的《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ye) 單位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wei) 市場主體(ti) 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jia) 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ti) 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yi) 收取不合理費用。
2021年3月1日至案發期間,廈門華潤燃氣有限公司根據一般工商業(ye) 用氣戶申請,在申請人建築區劃紅線內(nei) 進行燃氣供氣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接入工程時,將燃氣計量表具作為(wei) 用氣設施納入工程成本一並計入工程造價(jia) 費用,共向93家市場主體(ti) 用戶,收取計量表具金額120萬(wan) 餘(yu) 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guan) 於(yu) 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ye) 收費促進行業(ye) 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中‘嚴(yan) 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的規定,燃氣計量表具費用屬於(yu) 供氣環節應予以清理的不合理收費。”市場監管人員指出。
2021年3月1日至案發期間,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對因報停或欠費被拆表的用戶申請複接用水時,按不同口徑水表規格,以20元-200元/台不同標準,向163戶市場主體(ti) 用戶收取複表費共計4510元。根據《通知》中“取消供水企業(ye) 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水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接水費、增容費、報裝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以及開關(guan) 閘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的規定,“複表費”也屬於(yu) 供水環節應予以清理的不合理收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jia) 格法》的規定,上述兩(liang) 家涉事企業(ye) 將麵臨(lin)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次廈門市場監管部門對兩(liang) 個(ge) 公司查處依據的是《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在適用法律上比較創新。新《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行為(wei) 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2020年開始實施的《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作為(wei) 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可以作為(wei) 這兩(liang) 個(ge) 公司被處罰的法律依據,《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第28條規定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ye) 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yi) 收取不合理費用,第70條也對應規定了向市場主體(ti) 收取不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即“由有關(guan) 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市場監管部門再依據《價(jia) 格法》《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規定》的具體(ti) 罰則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從(cong) 形式上看並無法律適用之紕漏。但《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作為(wei) 對公用企事業(ye) 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或直接依據這一創新性法律適用,值得進一步研究。
對於(yu) 被價(jia) 格違法調查的燃氣公司、水務公司等公用企事業(ye) 單位而言,根據《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guan) 於(yu) 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可通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wei) 危害後果,比如主動向用戶退還收取的計量表費用、複表費等方式從(cong) 而獲得從(cong) 輕、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