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貴州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草案)》日前首次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規定,新建住宅的居民用戶的管道燃氣設施建設費依法納入房屋建設成本,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戶另行收取。
2013年,長輸管道天然氣入黔,解決(jue) 了製約我省燃氣發展的根本性問題——氣源,全省城鎮燃氣行業(ye) 進入快速發展時期。省“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氣化貴州”戰略,到2020年實現“縣縣通天然氣”。截至2017年底,全省縣城以上城市燃氣普及率達73.74%,燃氣使用人口約982.34萬(wan) 人,年天然氣供應量為(wei) 8.03億(yi) 立方米、液化石油氣供應量為(wei) 16.39萬(wan) 噸。
《條例(草案)》的出台,對加強和規範城鎮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ye) 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
《條例(草案)》還規定,對已建住宅,補建燃氣管道設施的,管道燃氣設施建設費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按合同約定向居民用戶收取。非居民用戶的管道燃氣設施建設費,按照工程造價(jia) 定額計取,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按合同約定向非居民用戶收取。
為(wei) 加強燃氣經營行政許可和許可後監管,《條例(草案)》明確: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wei) 5年,有效期滿需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期滿前90日內(nei) 重新申領。